6、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No.73)
依据:34号令、75号令
要求: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7、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No.72 No.75)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节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大纲要求:
1、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3、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条件:(No.3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