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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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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资本的概念
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
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作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1)核心资本又称为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
(2)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
(3)在计算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
其次,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1)对于信用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计算;
(2)对于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计算;
(3)对于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计算。
2.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指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资本充足率定义为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加上12.5倍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比率。
新协议规定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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