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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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
根据《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共二十七条,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2)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3)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4)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5)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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