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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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l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修订)。
● 《商业银行法》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两种:
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
●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 《商业银行法》共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
● 《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活动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法律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作了严格限制。《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 《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和二十一条分别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有两种:
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该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设立分支机构:
● 拨付给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 各分支机构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对外先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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