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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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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
  (1)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包括:
  ①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②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两个制度但未落实,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③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⑤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处罚的情形:
  ①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产品的;
  ②将一般储蓄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③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④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信息披露的;
  ⑤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未保存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②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③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产品的。
  2.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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