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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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保证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问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2)签订好保证合同(3)贷后管理
(1)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
担保人不能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2)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
如果保证人没有能够代为清偿借款人的财产,或者有财务但不具有处分权,或者有处分权但无法变现清偿。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
(3)虚假担保人
借款人以不同名称的公司向同一家银行的多个基层单位借款,而且相互提供担保,借款和担保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也是同一人兼任的。这样的贷款具有较大的风险性。
(4)公司互保
(5)保证手续不完备,保证合同产生法律风险
办理一笔保证贷款通常需要保证人出具保证函,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这些法律性文件都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才能生效,银行方面需要核对签字与印章。但在操作中,可能出现有公章但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是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未加盖公章,或者是未对上述签字盖章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等重大遗漏。此外,还存在保证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将使保证合同产生重大隐患,甚至导致合同无效。
(6)超过诉讼时效,贷款丧失胜诉权
有关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就一笔保证贷款而言,如果逾期时问超过2年,2年期间借款人未曾归还贷款本息,而贷款银行又未采取其他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那么该笔贷款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将丧失胜诉权。同样,就保证责任而言,如果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有约定,应依约定;如果保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保证责任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上述规定的时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贷款保证的风险防范
(1)核保(2)签订好保证合同(3)贷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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