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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个人贷款》知识点:个人教育贷款流程及风险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03-05 09:22:00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1.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与调查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是指从借款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银行受理到上报审核的全过程。
学生(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如实完整填写,并准备好有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回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机构。
学校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年度贷款额度及控制比例内,组织学生申请借款,并接受学生的借款申请。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在收到学生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2.商业助学贷款的受理与调查(1)贷款的受理
贷款受理人应要求商业助学贷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按照银行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清单如下:
①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②贷款银行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③贷款银行认可的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证明。④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为在校生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⑤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⑥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有处分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银行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物需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保证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⑦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贷款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⑧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贷款受理人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查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借款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如果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材料要求规范,应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如果不予受理,应退回贷款申请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经初审符合要求后,贷款受理人应将借款申请表及申请材料交由贷前调查人进行贷前调查。
(2)贷前调查
贷前调查主要由银行贷前调查人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调查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贷款担保等情况。
①调查方式。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②调查内容。贷前调查人在调查申请人基本情况和贷款用途等情况时,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材料一致性的调查;借款人身份、资信、经济状况和借款用途的调查;担保情况调查。
贷前调查完成后,贷前调查人应撰写调查报告,提出是否同意贷款的明确意见及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币种、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划款方式等方面的建议,并形成对借款申请人偿还能力、还款意愿信用状况、担保情况、贷款用途以及其他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意见,连同申请资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核人员进行贷款审核。
(二)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
(1)贷款的审查
经办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由贷款审查人负责对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贷款审查人认为有差错或遗漏的,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贷款审查人审查完毕后,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等一并送交贷款审批人进行审批。
(2)贷款的审批
贷款审批人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对贷款申请审批表和贫困证明等内容进行核对;②审查每个申请学生每学年贷款金额是否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③学校当年贷款总金额和人数不超过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银行总行下达的该校贷款年度计划额度;④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贷款审批人应该根据审查情况在“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未获批准的贷款申请,应写明拒批理由,并告之借款人;对需补充材料后再审批的,应详细说明需要补充的材料名称与内容。
2.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关于商业助学贷款的审查与审批可参照本书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三)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
(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高校会收到经办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查合格名册”。贷款发放人根据贷款审批意见确定应使用的合同文本并填写合同,在填写或打印有关合同文本过程中,借款合同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应做到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要与贷款最终审批意见一致。
合同填写并复核无误后,贷款发放人应负责通知学校组织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等协议文件,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并提交经办银行。贷款发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2)贷款的发放
放款部门在放贷前要确定有关审核无误,然后进行开户放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核、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放生活费贷款),根据合同约定定期划入有关账户。贷款发放后,业务部门应依据借款人相关信息建立“贷款台账”,并随时更新台账数据。
2.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1)贷款的签约
对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包括抵押人和出质人等),确认签约的时间,签署书面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等协议文件。签约流程主要包括填写合同、审核合同和签订合同三部分。关于商业助学贷款的签约与发放可参考本书第3章个人贷款部分。
(四)支付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对国家助学贷款而言,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 (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2.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支付管理方式与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商业助学贷款可以一次性放款,也可以分次放款。
对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银行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即借款人所在学校)支付,直接划人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
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银行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对生活费贷款,银行可以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再由学校返还借款人;银行也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划入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账户。银行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贷款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五)贷后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贷后贴息管理
①经办银行在发放贷款后,于每季度结束后的l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汇总已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利率、利息,经合作高校确认后上报总行。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各贷款银行总行提供的贴息申请资料后的l0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贴息统一划人总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专户,由总行直接划入各经办行贴息专户。
③各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经费后即时人账。
(2)风险补偿金管理
①经办银行于每年9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Et)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照各高校进行统计汇总,并经合作高校确认后填制“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上报分行,分行按学校和经办银行汇总辖内上报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总行,由总行提交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②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经办行总行提交的“风险补偿金申请书”、“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确认书”后20个工作El内将对应的风险补偿金支付给贷款银行总行。
③总行将风险补偿金划拨至各分行,各分行在收到总行下拨的风险补偿金的当日将其划人对应账户。
(3)贷款的偿还
①每年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自取得毕业证书之El(以毕业证书签发日期为准)起,下月l日(含1日)开始归还贷款利息,并可以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偿还贷款利息,但原则上不得延长贷款期限。⑦如借款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事件,学校应在为借款学生办理相关手续之前及时通知银行,并要求学生到银行办理归还贷款或还款确认手续。经办银行在得到学校通知后应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采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和签订还款协议等措施,主动为学生办理相关手续。提前离校的借款学生办理离校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当月恢复财政贴息。
③借款学生毕业后申请出国留学的,应主动通知经办银行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经办银行应及时为其办理还款手续。
(4)贷款的催收
①各经办银行应建立详细的还贷监测系统。
②各经办银行要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做好催收记录,确认借款人已收到催收信息。
③各经办银行应按季将已到还款期的借款学生还款情况反馈给学校,学校负责协助经办银行联系拖欠还款的借款学生及时还款。
(5)贷后档案管理
①各经办银行在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需将相关信息补录入零售信贷系统。在收到借款人毕业后发回的“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资料确认书”后,应及时在系统上进行资料更新。
②各经办银行需严格按零售贷款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档案。2.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指贷款发放后到合同终止前对有关事宜的管理,包括贷后检查、贷款的偿还、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不良贷款管理及贷后档案管理等工作。
(1)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以借款人、抵(质)押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通过客户提供、访谈、实地检查和行内资源查询等途径获取信息,对影响商业助学贷款资产质量的因素进行持续跟踪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过程。其目的就是对可能影响贷款质量的有关因素进行监控,及早发出预警信号,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或补救措施。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情况检查和担保情况检查两个方面。
①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是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借款人的住所、联系电话有无变动;有无发生可能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或还款意愿的突发事件,如卷入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程序,借款人身体状况恶化或突然死亡等。
②对担保情况进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产等抵押物的检查,包括检查房产等抵押物的存续状况和使用状况;有无使抵(质)押物价值减少的行为,了解抵(质)押物市场价格的变化,必要时进行重新估
价,并对可变现性进行判断;检查抵押物的权属,抵押人有无擅自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其他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抵押物的保险单是否按合同约定续保;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存在漏洞;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因素
(2)贷款的偿还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偿还的原则是先收息、后还本,全部到期、利随本清。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每笔贷款只可以展期一次,展期的原则按贷款通则规定执行。
(3)贷款质量分类与风险预警
银行要在贷后检查的基础上建立贷款质量分类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4)不良贷款管理
关于不良个人教育贷款的管理,银行首先要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对不良个人教育贷款进行认定。所谓贷款的五级分类法,是指根据贷款的偿还情况和能力等将贷款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认定之后要适时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建立个人教育贷款的不良贷款台账,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实时监测不良贷款回收情况。对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应采用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司法催收等方式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以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损失,有担保人的要向担保人通知催收。在这里需要掌握各种可能使用的贷款催收方式。
(5)贷后档案管理
贷款发放后,应根据贷款种类分别建立信贷台账。贷款台账可以采取电子台账或手工台账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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