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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个人贷款》知识点:个人教育贷款流程及风险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5-03-05 09:22:00

第二节 个人教育贷款

一、基础知识
(一)个人教育贷款的含义和分类(★★★★★)
个人教育贷款是指银行向在读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就学资金需求的贷款。根据贷款性质的不同,个人教育贷款可以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商业助学贷款。
1.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校的全El制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用于帮助他们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Et常生活费,并由教育部门设立“助学贷款专户资金”给予财政贴息的贷款。它是运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重要形式。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银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实行“财政贴息、风险补偿、信用发放、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其中,财政贴息是指国家以承担部分利息的方式对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进行补贴;风险补偿是指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信用发放是指学生不提供任何担保方式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专款专用是指国家助学贷款仅允许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银行以分次发放的方法,降低一次发放的金额,予以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等工作。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由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组成全国助学贷款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确定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年度国家助学贷款指导性计划。
2.商业助学贷款
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按商业原则,自主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商业助学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和按期偿还”的原则。
与国家助学贷款相比,商业助学贷款财政不贴息,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二)个人教育贷款的特征(★)
从各国发展情况来看,个人教育贷款具有其他个人贷款所不具备的一些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具有社会公益性,政策参与程度较高;二是多为信用类贷款,风险度相对较高。
(三)个人教育贷款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个人教育贷款是作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性举措推出的。从2000年9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学校均能申办国家助学贷款,此项业务经办机构范围也有所扩大,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可办理的业务。
2002年2月,三部委联合出台了个人教育贷款开办的“四定三考核”政策,即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并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已审批借款人数和贷款合同金额、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等指标。
2003年,在经过两年的快速发展后,个人教育贷款的风险问题开始显现。为抑制不良贷款的增长,200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助学贷款“双20标准”,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率达到20%,且违约学生达到20人的高校,经办银行可以停止对其发放助学贷款。据此,多所高校因违约率高,均被暂停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如何理顺运行机制,促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健康规范的发展,成为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共同面对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4年初,为扭转助学贷款业务停滞不前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提出停止执行“双20标准”等政策措施。经过半年的酝酿,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又正式出台了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几条措施,包括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实行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和改变财政贴息方式等。此后,各管理部门、银行和高校等迅速开始新政策的实施工作。8月,完成了中央部属院校招标工作,中国银行中标成为ll5所中央部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各地方院校的招标工作也在此后陆续展开。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11日,教育部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2006~2010学年,中国银行将继续独家承办ll5所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201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又继续中标成为中央部属高校2010~2014学年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四)贷款要素(★★★★★)
1.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素
(1)贷款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支付正常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④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⑤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⑥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借款人必须在毕业后6年内还清,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及第二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薪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金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两种,但借款人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种还款方法。
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开始偿还贷款本息,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学生自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息,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首次还款日应不迟于毕业后两年。
(5)担保方式
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方式采用的是个人信用担保的方式,也就是不需要提供任何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人担保。
(6)贷款额度
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款额度按照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总额度按正常完成学业所需年数乘以学年所需金额确定,具体额度由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总贷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序确定。
2.商业助学贷款的要素(1)贷款对象
商业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在我国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贷款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
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须具备贷款银行要求的下列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银行制定。③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④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⑤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2)贷款利率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人次年度借款本金。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贷款期限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银行许可。
(4)还款方式
归还贷款从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
(5)担保方式
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银行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经借款人确认后,将保险单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对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权益转让给贷款银行,无须另行签署转让合同,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银行权益的限制条件,保险所需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银行有权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负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落实其他担保,否则,贷款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商业助学贷款的,保证人和贷款银行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第三方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6)贷款额度
商业助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银行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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