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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09-06-25 10:11:00
  首先,现实银行经营过程中,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
  其次,静态的计算方法无法反映银行在采取诸如程式交易等动态的交易策略时测定变动中的风险。
  再次,修订案允许各家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测算市场风险,但是由于银行建立模型、测定风险的具体方法各不相同,可能导致持有相同资产的两个银行可能具有不同的风险价值估计量。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全球金融市场之间紧密联系、不同市场之间的互相影响、银行风险和金融危机在国际间的传播问题开始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以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损失的事件为代表,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信用风险或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而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外加操作风险相互交织、共同作用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由此全面风险管理模式引起人们的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于1998年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领域的发展,至此,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一并成为银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该文件共提出涉及到银行监管7个方面的25条核心原则。尽管这个文件主要解决监管原则问题,未能提出更具操作性的监管办法和完整的计量模型,但它为此后巴塞尔协议的完善提供了一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监管框架,为新协议的全面深化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1988的巴塞尔协议在1998年已经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和基本框架,但并未对其内容作详尽的阐释,更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产品的日益膨胀,国际银行业的运行环境和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1999年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开始着手修改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 历经多次征求意见修订后,2004年1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用于替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
  新资本协议从操作层面正式引入了全面风险监管的理念,提出了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的原则。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相比,新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新协议将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并力求把资本充足率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具有足够的敏感性。至此,巴塞尔委员会将市场风险因素与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一并,充分反映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各项监管规定中。
  可以说,自1996年“修订案”实施以来,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已经对市场风险管理给予了足够的重视,经过十年的发展,已具备了较为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但鉴于更好地推广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市场风险监管的研究成果,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其监管内容,2005年11月,巴塞尔委员会对1996年版的“《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新修订案在内容上未做重大原则性的变动,只是将部分适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有关规定调整为适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1996年版旧修订案相比,新修订案对市场风险资本要求衡量方法———标准计量法和内部模型法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使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更具实际操作性。
  首先,在使用标准计量法衡量利率风险部分,增加了对未评级债券、不合格发行者以及采用信用衍生产品做保值头寸三种情况下特定风险的识别及其资本要求的处理规定。尤其是对运用信用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头寸的处理上,该修订案详尽地列出了所有可能的情况,可操作性大大加强。而旧修订案只针对合格发行人特定风险下的资本要求给出过相关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具体情况。
  另外,对于内部模型法部分,主要增加了两部分内容:一是对允许采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规定,在最低数据标准、事后检验等方面做了明确要求;二是对于模型有效性验证标准上提出了除事后检验外的其他更广泛的验证方法。特别是在运用模型法测算特定风险时,这一原则尤为重要。上述两部分规定,丰富了内部模型法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科学性和有效性。 
  虽然,新修订案对旧版本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巴塞尔委员会现行的有关市场风险的资本监管要求仍然受到复杂现实情况的挑战。自1996年始,经过近十年的实践,巴塞尔委员会认识到市场风险监管面临的困境实际上反映出了传统的外部监管思想与金融产品发展之间的冲突。
  实际上,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市场风险的认识及其监管理念和策略上始终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以期达到上述理想目标。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国际环境的变化,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还将不断更新并使其逐步趋于完善。
  我国银行市场风险监管逐步趋于国际化
  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国,生效之后的新资本协议将会成为我国监管国内各类商业银行的基本监管依据和原则之一。中国银监会在成立不久便开始对巴塞尔新协议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同时密切跟踪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计划实施巴塞尔新协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时间表。
  实际上,银监会在成立三年以来已经积极借鉴和采纳了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将巴塞尔协议的许多要求和监管理念应用于我国银行监管工作的实践中。参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和要求,银监会及时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等一系列与市场风险监管相关的规章制度,有效地提升了我国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意识并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银监会还成立了由银监会主要部门和主要国内主要银行成员组成的巴塞尔新协议专业委员会,对我国今后实施巴塞尔新协议的相关事项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和准备。
  近年来,出于管理资产负债表的需求,国内银行已越来越多地参与具有较高杠杆的衍生产品交易;同时,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也逐渐增加。在2005年10月完成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的基础上,以银监会从2006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获得衍生产品牌照的五十几家中外银行进行首次全面的市场风险检查。在此次市场风险专项检查后,银监会将有计划地将市场风险的监管和现场检查纳入到对商业银行统一的常规监管范围之中。
  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对所面临的市场风险的认识程度有了一定的提高,同时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对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信用、操作和市场这三大主要风险,市场风险监管的研究和实践在我国尚处于摸索阶段。
  正如巴塞尔委员会从1988年到2005年之间关于市场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监管要求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摸索提高而且操作性不断加强,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也必将经过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而且监管的操作性方面也有一个加强的过程。银监会将继续加强与国际银行监管机构的合作,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水平,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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