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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巴塞尔协议看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管

来源:233网校 2009-06-25 10:11:00
  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起步,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突出。如何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逐步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及其相应的落实措施,是我国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对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思想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解读,能让我们更加熟悉并关注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并能为我国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
  金融风险防范和监管始终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起步,我国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突出。如何构建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并逐步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模型及其相应的落实措施,杜绝“中航油”和“国储铜”等事件在金融业中重演,是我国银行和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经过十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在国际市场上已经趋于成熟。国外市场风险监管的成熟经验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有相当的借鉴作用。本文旨在将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思想的演变历程进行梳理和解读,使读者对国外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更加熟悉并关注,以期为我国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提供有益的借鉴。
  从1988年版《巴塞尔协议》到1999年至今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自成立以来,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银行监管规定。这些规定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已得到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普遍赞同,十国集团乃至许多非十国集团监管部门均自愿地遵守,特别是那些国际金融参与度较高的国家。巴塞尔委员会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银行监管国际组织,但事实上已成为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者。在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众多监管原则中,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以及此后替代1988年协议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影响最大、也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监管最有代表性的监管准则之一,期间发布的许多监管原则大多是对其中相关监管原则的补充或完善。
  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是指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一致化和可操作性方面,巴塞尔协议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体来说,巴塞尔协议在国际银行界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极大地影响了国际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进程。
  该协议主要包括资本的分类和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资本的分类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是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可见,《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是资本的分类。
  但是,随着国际银行业务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一些银行如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由于市场风险管理失当遭受到了重大损失。这一系列的风险事件使得巴塞尔委员会逐渐意识到应将市场风险纳入其资本监管要求范围内的必要性和迫切性。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及时推出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修订案”,以作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一个补充部分。
  该修订案的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该修订案将银行业务按性质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两类。其中,银行账户包括存款、贷款等传统银行业务,及其与这些业务相关联的衍生产品。这些业务不以交易为目的,性质上较被动,较少考虑短期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而交易账户是指银行债券、外汇、股票等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相关联的衍生产品,银行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开展这类业务,目的是为了获得短期收益。交易账户业务的风险主要是以利率、汇率等变化为特点的市场风险,而银行账户的风险则主要是信用风险。修订案要求,每家银行应当按上述分类对两类风险分别设立资本要求。银行全部风险所需的最低资本应为1988年《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账户的信用风险和修订案确定的交易账户的市场风险所需资本之和。
  值得注意的是,此修订案改变了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将表外业务比照表内资产来确定风险权重并相应计提资本金的简单做法。 
  在此,具体提出了两种计量风险的办法: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标准法”是指将市场风险分解为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的价格风险,然后对各类风险分别进行计算并加总;“内部模型法”是指基于银行内部风险价值(或者风险价值Value-at-Risk)模型的一种计量方法。
  与标准法相比,内部模型法的推出是一大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银行的监管资本,因此引起了银行界的广泛关注。从那时起,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便根据此修订案着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
  该修订案为各国商业银行处理市场风险提供了统一的标准,标志着巴塞尔委员会对市场风险监管理念的认识进入一个崭新阶段。但该修订案对市场风险的监管要求,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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