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信贷业务的层面,商业银行分散信用风险、降低信贷集中度的通常做法就是对客户、行业、区域和资产组合实行授信限额管理。
从银行管理的层面,限额的制定过程体现了商业银行董事会对损失的容忍程度,反映了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政策要求和风险资本抵御以及消化损失的能力。
一、限额管理
限额是指对某一客户(单一法人或集团法人)所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商业银行能够接受的最大信用风险暴露,它与金融产品和其他维度信用风险暴露的具体状况、商业银行的风险偏好、经济资本配置等因素有关。
1. 单一客户限额管理
商业银行制定客户授信限额需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1)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
针对单一客户进行限额管理时,首先需要计算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能力,即客户凭借自身信用与实力承受对外债务的最大能力,或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一般来说,具体决定一个客户(个人或企业/机构)债务承受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客户信用等级和所有者权益,由此可得:
MBC= EQ×LM
LM=f ( CCR )
MBC(Maximum Borrowing Capacity)是指最高债务承受额;
EQ(Equity)是指所有者权益;
LM(Lever Modulus)是指杠杆系数;
CCR(Customer Credit Rating)是指客户资信等级;
f(CCR)是指客户资信等级与杠杆系数对应的函数系数。
客户与商业银行系双向选择关系。商业银行在考虑对客户守信时不能仅仅根据客户的最高债务承受额提供授信,还必须将客户在其他商业银行的原有授信、在本行的原有授信和准备发放的新授信一并加以考虑。
在实际业务中,商业银行决定客户授信额度还受到其他相关政策的影响,例如银行的存款政策、客户中间业务情况、银行收益情况等。调节系数的取值。
(2)银行的损失承受能力
银行对某一客户的损失承受能力用客户损失限额(Customer Maximum Loss Quota,CMLQ)表示,代表了商业银行愿意为某一具体客户所承受的损失限额(或对该客户的风险容忍度)。
总结:当客户的授信总额超过上述两个限额中的任何一限额时,商业银行都不能再向该客户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业务。
2. 集团客户限额管理
管理与单一客户有相似之处,但整理思路上有较大差异。集团统一授信一般分“三步走”:
①总行方针确定整体授信限额;②单一授信限额测算关联企业或成员单位的最高限额参考值;③分析具体情况,调整成员授信限额,注意控制总合。
对其授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统一识别标准,实施总量控制。
掌握充分信息,避免过度授信。
主办银行牵头,协调信贷业务。
3.国际与区域限额管理
(1)国家风险限额
国际风险限额是用来对某一国家的风险暴露管理的额度框架。其管理基于对一个国家的综合评级,至少一年重新检查一次。
国家风险暴露包含一个国家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以及高压力风险事件情景风险。国家信用风险暴露是指在某一国设有固定居所的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暴露,以及该国家交易对方海外子公司的信用风险暴露。跨境转移风险产生于一国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另外一国的交易对方进行的授信活动。
(2)区域限额管理
一般不对一个国家内的某一地区设置地区风险限额。我国由于国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因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区域风险限额管理还是很有必要的。
4. 组合限额管理
组合限额是商业银行资产组合层面的限额,是组合管理的体现方式和管理手段之一。组合限额可分为授信集中度限额和总体组合限额两类。
(1)授信集中度限额:行业、产品、风险等级和担保是最常用的组合限额设定维度。
(2)总体组合限额
总体组合限额时在分别计量贷款、投资、交易和表外风险等不同大类组合限额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设定每个维度的限额。
设定组合限额主要可分为以下五步:
第一步,按某组合维度确定资本分配权重。
第二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对预期的组合进行压力测试,估算组合的损失。
第三步,将压力测试估算出的预计组合损失与商业银行的资本相对比。
第四步,根据资本分配权重,确定各组合(按行业、按产品等)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以资本表示的组合限额=资本×资本分配权重
第五步,根据资本转换因子,将以资本表示的该组合的组合限额转换为以计划授信额表示的组合限额。
资本转换因子表示需要多少比例的资本来覆盖在该组合的计划授信的风险。组合风险越大,其资本转换因子就越高。
进行总体组合限额时,应注意:
①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允许超过组合限额。业务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组合限额。
②商业银行应尽快采取措施将组合敞口降低到限额之下。组合限额一旦被明确下来,就必须严格遵守并得到良好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