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管资本与资本充足率要求
1.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持有的同其所承担的业务总体风险水平相匹配的资本,是监管当局针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特征按照统一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计算得出的。
由于其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因此其强调的是抵御风险、保障商业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的能力,并不要求其所有权归属。1988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 首次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标准,并且提出了合格监管资本的范围。
2.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这里的资本就是监管资本,是在商业银行实收资本的基础上再加上其他资本工具计算而来。以监管资本为基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是监管当局限制商业银行过度风险承担行为,保障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工具。
3.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中,首先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工具的不同性质,对监管资本的范围做出了界定,监管资本被区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又称一级资本,包括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股本、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和公开储备;
附属资本又称二级资本,包括未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贷款储备以及混合性债务工具等;
在计算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时,还规定了三级资本。
4.新协议对三大风险加权资产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方法:
对于信用风险资产,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和内部评级高级法;
对于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标准法或内部模型法;
对于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采用基本指标法、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
选择哪种计量方法取决于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商业银行是否达到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每种方法规定的相应标准。
新协议规定国际活跃银行的整体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为鼓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和计量水平,巴塞尔委员会提出采用较高级别的计算方法能够相应降低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需要正确认识的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从根本上来说只是银行的外部监管标准,不能代表各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近实践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