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关的反洗钱职责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4. 反洗钱义务的主要内容
(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2)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制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3)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4)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5)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6)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