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4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五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二十一条,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 报告主体应报告的交易
(1)大额交易。具体包括: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 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个人银 行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账户与单位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交易一方为个人、单笔或者当 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可疑交易。
2. 免于报告的交易
5.4.5 违反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对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的责任追究
2. 对金融机构的责任追究
3. 违反《反洗钱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