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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银行从业考试《公共基础》基础讲义(17)

来源:233网校 2010-03-10 09:47:00

  8.4.3 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8.4.4 质押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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