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方式 |
定义 |
分类 | |||
汇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 |||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
本票 |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
定额银行本票 | |||
不定额银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 | |||||
汇款 |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 |||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 |||||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 |||||
信用证 |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
托收 |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 |||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 |||||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