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5、代理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