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资本管理
(一)银行资本的概念
银行通常在三个意义上使用“资本”概念,即财务会计、银行监管、内部风险管理,对应的概念分别是会计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
1.会计资本
会计资本指银行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所有者权益。我国商业银行的会计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准备、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和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等六部分。
2.监管资本
监管资本是银行监管当局为满足监管要求、促进银行审慎经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而规定的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
3.经济资本
经济资本也称风险资本,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员根据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计算的、银行需要保有的最低资本量。它用于衡量和防御银行实际承担的损失超出预计损失的那部分损失,是防止银行倒闭的最后防线,在银行实践中越来越重要,成为现代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
(二)银行资本的作用
银行资本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满足银行正常经营对长期资金的需要;吸收损失;限制银行业务过度扩张和承担风险;维持市场信心;为银行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提供最根本的驱动力。
(三)《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资本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l00%;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50%、l00%四个风险档次;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
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委员会于2004年6月正式发表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的新规定,形成了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率一(资本一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12.5倍的操作风险资本)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特别强调提高银行的信息披露水平,加大透明度,要求银行披露资本充足率、资本构成、风险敞口及风险管理策略、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及过程等。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
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四)我国监管资本的构成
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26日作了修改,该办法在资本监管方面进行重大改进,基本符合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框架,同时吸收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监管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同时,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还需要从监管资本中扣除一些项目,称为扣除项。
1.核心资本
核心资本是商业银行资本中最稳定、质量最高的部分,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以下五部分:
(1)实收资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5)少数股权。
2.附属资本
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六部分。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
混合资本债券对银行收益和净资产的请求权次于长期次级债务和其他债务,优于股权投资。
3.扣除项
我国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的资本投资。在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1)商誉;(2)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3)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五)中国银监会的资本干预措施
1995年发布并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引进了《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本的最低要求,规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我国根据资本充足率的状况,将商业银行分为三类:(1)资本充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2)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8%,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
4%;(3)资本严重不足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足4%,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2%。对上述三类银行,
中国银监会可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1.对资本充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完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
(2)要求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3)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对资本充足率的分析及预测;
(4)要求商业银行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维持计划,并限制商业银行介入部分高风险业务。
2.对资本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下发监管意见书;
(2)要求商业银行在接到银监会监管意见书的两个月内,制定切实可行的资本补充计划;
(3)要求商业银行限制资产增长速度;
(4)要求商业银行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
(5)要求商业银行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6)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
对于采取上述纠正措施后商业银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为已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程度及资本补充计划的实施情况,中国银监会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商业银行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责令商业银行停办除低风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一切业务、停止批准商业银行增设机构和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3.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的干预措施
(1)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
(2)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在处置此类商业银行时,银监会还将综合考虑外部因素,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办法
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增加资本;二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前者称为“分子对策”,后者称为“分母对策”。当然,银行也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两个对策。
1.分子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子对策,包括增加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
核心资本的来源包括发行普通股、提高留存利润等方式。留存利润是银行增加核心资本的重要方式,相对于发行股票来说,其成本相对要低得多。
商业银行增加附属资本的方法,主要是发行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券。
2.分母对策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分母对策,主要是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以及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
除因资金来源的急剧下降而被迫采用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方法以外,银行一般不会主动采用这种方法。因此,降低风险加权总资产的方法,主要是减少风险权重较高的资产,增加风险权重较低的资产,包括贷款出售或贷款证券化,即将已经发放的贷款卖出去;收回贷款,用以购买高质量的债券(如国债);尽量少发放高风险的贷款等。
在降低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方面,可以尽可能建立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在达到监管当局要求的情况下,采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规定的内部模型或高级计量法来分别计量市场风险和操作
风险,也可以在业务选择方面,尽可能减少银行需要承担高风险的业务,比如,减少交易账户业务就能够降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
3.综合措施
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往往可以“双管齐下”,同时采取分子对策和分母对策,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综合性方法是银行并购。实际上,监管当局的资本要求是全球银行业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的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