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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第五章知识精讲

来源:233网校 2012-03-07 09:24:00

本章基础知识精讲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法》通过,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通过,自此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见下表。
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权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2003年3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监会,依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见下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监督管理措施
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
1.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责任、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2.相关的行政处理措施
(1)对中国银监会从事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处理措施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和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的;②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③未报告突发事件的;④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申请冻结资金的;⑤违反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措施或处罚的;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⑦依法受贿、泄露国家秘密或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措施: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3)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对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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