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中间业务
3.3.1交易业务
作为中间业务的交易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客户保值或自身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需要,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进行的资金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外汇交易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1.外汇交易业务
外汇交易既包括各种外国货币之间的交易,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兑换买卖。外汇交易既可满足企业贸易往来的结汇、售汇需求,也可供市场参与者进行投资或投机的交易活动。根据外汇交易方式的不同,外汇交易可以分为即期外汇交易和远期外汇交易。
(1)即期外汇交易
即期外汇交易又称为现汇交易或外汇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日后的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
(2)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即期外汇交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最大的优点在于能够对冲汇率在未来上升或者下降的风险,因而可以用来进行套期保值或投机。
2.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金融衍生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1)远期
远期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买卖约定数量的资产,包括利率远期合约和远期外汇合约。
Contract Default Swap(合约违约掉期)
(2)期货
期货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按照交易的标的物(也称基础资产)的不同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标的物是某种商品的,如铜或原油,属于商品期货;标的物是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指标的,如外汇、债券、利率、股票指数,属于金融期货。
(3)互换
互换是指交易双方基于自己的比较利益,对各自的现金流量进行交换,一般分为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
利率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同种货币的名义本金交换利息额的金融合约。最常见的利率互换是在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之间进行转换。当利率看涨时,可将浮动利率债务类金融工具转换成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将固定利率资产类金融工具转换成浮动利率金融工具;而当利率看跌时,做相反交易。
货币互换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两种货币的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货币互换交易的本金交换形式是: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货币交易的利息交换形式是:交易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交易双方可以按照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按照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4)期权
期权是指期权的买方支付给卖方一笔权利金,获得一种权利,可于期权的存续期内或到期日当天,以执行价格与期权卖方进行约定数量的特定标的的交易。为了取得这一权利,期权买方需要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与远期、期货不同,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
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指期权买入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按照一定的价格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下跌。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出售基础资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投资者一般在预期价格下跌时购入看跌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上升。
期权按行使权利的时限可分为两类:即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其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方能行使权利;美式期权的买方可以在买入后到期权到期日之间任何时间行使权利。
3.3.2清算业务
银行清算业务是指银行间通过账户或有关货币当地清算系统,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按地域划分,清算业务可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摸式。
1.国内联行清算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
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为联行。当资金结算业务发生在同一个银行系统,即同属一个总行的各个分支机构间的资金账务往来,称为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2.国际清算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种。
3.3.3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
支付结算业务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
传统的结算方式是指“三票一汇”,即汇票、本票、支票和汇款。在银行为国际贸易提供的支付结算及带有贸易融资功能的支付结算方式中,通常是采用汇款、信用证及托收。
1.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两种。
2.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用于单位和个人在同一交换区域支付各种款项。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实践中,没有银行支票账户的客户一般采用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等。
(1)现金支票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用来支取现金。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可以当场兑现支票,提取现金。
(2)转账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转账是指收票银行向支票账户所在的银行要求兑付后,将款项转入收款人的账户,收款人只能在支票转入自己账户后才能使用。
(3)普通支票
支票上未注明“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转账,不能取现。
4.汇款
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主要有电汇、票汇、信汇三种方式。
电汇业务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
5.信用证
信用证,具体是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即收款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案例:中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美国进口商委托其开户行A银行开立了一张信用证,受益人是中国出口商。A银行请中国出口商的开户行B银行通知中国出口商信用证已开立,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装运手续之后,将全套单据提交给B银行,B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于是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之后,B银行将单据寄送给A银行,A银行审核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的B银行进行了偿付。然后,A银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在收到货款及手续费后将单据交给进口商,进口商凭单据提货。
主要特点:信用证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6.托收
托收是指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根据所附单据的不同,托收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不附带发票、运输单据等,故称“光票”;跟单托收则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
托收方式及用途
类 别 |
主要用途 |
光票托收 |
广泛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等 |
跟单托收 |
一般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出口托收 |
我国跟单出口托收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以及要进入竞争激烈的市场的商品 |
进口代收 |
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银行卡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发卡机构)发行的具有支付结算、汇兑转账、储蓄、循环信贷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支付工具或信用凭证。
银行卡分类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借记卡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多)币卡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信息载体 |
磁条卡、芯片卡(智能卡,IC卡) |
资信等级 |
白金卡、金卡、普通卡等不同等级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消费信贷具有的特点:
①循环信用额度。我国发卡银行一般给予持卡人20—56天的免息期,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最高一般是5万元人民币,双币卡还具备一定外币额度。
②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
③一般有最低还款额要求。我国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一般是应还金额的10%。
④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
⑤信用卡除具有信用借款外,还有存取现金、转账、支付结算、代收代付、通存通兑、额度提现、网上购物等功能。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银行发行的一种要求先存款后使用的银行卡。借记卡与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卡内消费、转账、ATM取款等都直接从存款账户扣划,不具备透支功能。
借记卡按功能的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
3.3.5 代理业务
1.代收代付业务
代收代付业务主要包括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性收费、代发工资、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两类。
2.代理银行业务
(1)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的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的一种中间业务。主要解决政策性银行因服务网点设置的限制而无法办理业务的问题。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资金结算、代理现金支付、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代理贷款项目管理等业务。根据政策性银行的需求,现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2)代理中央银行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是指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3)代理商业银行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其中主要是代理结算业务,具体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其他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汇票业务最具典型性,其又可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
3.代理证券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系统、营业机构以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其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资金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业务主要包括:
①一级清算业务,即各证券公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②二级清算业务,即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4.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代理保险业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代理人寿保险业务、代理财产保险业务、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5.其他代理业务
(1)委托贷款业务
根据《贷款通则》的定义,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代销开放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的经营活动。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及时对开放式基金进行认购、申购及赎回。
(3)代理国债买卖
银行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除金融机构外,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以及企业或事业社团法人,均可在商业银行柜台开立国债托管账户并进行国债买卖。柜台交易实行债券和资金的实时交割结算。承办银行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
3.3.6托管业务
1.资产托管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是指具备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履行托管人相关职责的业务。通常来讲,托管人的职责主要包括针对投资资产的安全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及信息披露等,从国际趋势来看,托管人的职责和服务内容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拓宽的过程。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品种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产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券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托管、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产托管等。
2.代保管业务
3.3.7担保业务
我国银行的担保业务分为银行保函业务和备用信用证业务。
1.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作出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银行将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书面索赔履行担保支付或赔偿责任。其原理如图3-6所承。
银行保函根据担保银行承担风险的不同及管理的需要,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两大类,进一步分类见表3-9。
表3-9银行保函的分类及释义
类别 |
保函种类 |
简单释义 |
融资类 |
借款保函 |
担保借款人(申请人)向贷款人(受益人)按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
授信额度保函 |
担保申请授信额度和在授信额度项下的偿还义务的履行。一般是母公司为海外的子公司申请 | |
有价证券保付保函 |
为企业债券本息的偿还或可转债提供的担保 | |
融资租赁保函 |
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
延期付款保函 |
为延期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提供的担保 | |
非融资类 |
投标保函 |
多用于公开招标的工程承包和物资采购合同项下,根据标书要求的担保 |
预付款保函 |
申请人一旦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返还预付款的保证责任 | |
履约保函 |
对保函申请人诚信、善意、及时履行基础交易中约定义务的保证 | |
关税保函 |
为进出口物品缴纳关税提供的担保 | |
即期付款保函 |
保证申请人因购买商品、技术、专利或劳动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而出具的类同信用证性质的保函 | |
经营租赁保函 |
对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提供的担保 |
备用信用证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以放款人作为信用证的受益人而开具的一种特殊信用证,以保证在借款人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或破产的情况下,由开证行向受益人及时支付本利。
备用信用证是在法律限制开立保函的情况下出现的保函业务的替代品,其实质也是银行对借款人的一种担保行为。
备用信用证与其他信用证相比,其特征是在备用信用证业务关系中,开证行通常是第二付款人,即只有借款人发生意外才会发生资金的垫付。而在一般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和信用证条款一致,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其义务,银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付款责任。
备用信用证主要分为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两类。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附有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可撤销或修改条款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旨在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开证行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开证的,如果没有申请人的指示,开证行是不会随意撤销信用证的。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可靠的收款保证。
3.3.8承诺业务
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承诺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包括贷款承诺等。
贷款承诺指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在项目符合银行信贷投向和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对客户承诺在一定的有效期内,提供一定额度和期限的贷款,用于指定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周转。
贷款承诺业务可以分为:项目贷款承诺、开立信贷证明、客户授信额度和票据发行便利四大类。
(1)项目贷款承诺
项目贷款承诺主要是为客户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同意贷款支持项目建设的文件。
(2)开立信贷证明
开立信贷证明是应投标人和招标人或项目业主的要求,在项目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开出的用以证明投标人在中标后可在承诺行获得针对该项目的一定额度信贷支持的授信文件。信贷证明根据银行承诺性质的不同,分为有条件的信贷证明和无条件的信贷证明两类。
(3)客户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银行确定的在一定期限内对某客户提供短期授信支持的量化控制指标,银行一般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按照双方协议规定(通常为一年),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的各类授信业务,主要是用于解决客户短期的流动资金需要。
按照授信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贷款额度、开证额度、开立保函额度、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额度、承兑汇票贴现额度、进口保理额度、出口保理额度、进口押汇额度、出口押汇额度等业务品种分项额度。
这些分项额度可以方便地办理短期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短期贷款额度和其他分项额度的配合使用,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全面有效服务的重要措施。
授信额度项下发生具体授信业务时,商业银行还要按照实际发生业务的不同品种进行具体审查,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从授信额度转化为实际授信业务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授信额度可以被视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种授信承诺。
(4)票据发行便利
票据发行便利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
根据事先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一系列协议,借款人可以在一段时期内,以自己的名义周转性发行短期票据,从而以短期融资的方式取得中长期的融资效果。
承诺包销的银行依照协议负责承担借款人未能按期售出的全部票据,或承担提供备用信贷的责任。包销承诺保障了票据发行人获得资金的连续性。
3.3.9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管理等业务融合在一起,向公司、个人客户提供综合性的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
1.对公理财业务
对公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的基础上,利用技术、信息、服务网络、资金、信用等方面的优势,为机构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对公理财业务主要包括金融资信服务、企业咨询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现金管理服务和投资理财服务等。
2.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1)理财顾问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又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两类:
①私人银行业务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向富裕阶层提供的理财业务,它并不限于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产品,还包括利用信托、保险、基金等一切金融工具为客户进行个人理财,维护客户资产在收益、风险和流动性之间的平衡,同时还包括与个人理财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财务、税务、财产继承等专业顾问服务。
部分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开户的最低标准为100万元人民币,也有部分银行的最低标准为50万元人民币。许多国外银行的最低标准为100万美元,有的甚至高达上千万美元。
②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理财计划的产品组合中,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和结构性存款产品。按照客户获得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服务时,往往需要广泛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综合分析和权衡各种产品和工具的风险、收益和流动性,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来说,个人理财工具包括银行产品、证券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和其他产品。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偏好、消费计划及其生命周期特点,为客户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投资工具。
3.3.10 电子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离柜式银行服务。电子银行渠道主要包括:网上银行(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电话银行(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手机银行(利用移动电话和移动通信网络)、自助终端(多媒体自动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电子银行业务的渠道分类如教材第101页图3 -7所示。
1.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1)企业网上银行
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企业客户提供的账户管理、收款付款、支付结算、集团理财、代发工资/代理报销、网上支付海关税费等银行服务。
(2)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为个人客户提供账户余额查询、账户明细查询,以及转账汇款、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银行服务。
2.电话银行
电话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电话自动语音及人工服务应答方式为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话银行的服务功能包括:业务咨询、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代理业务等。
3.手机银行
手机银行业务是银行利用移动网络和移动技术,通过移动网络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
手机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账户查询、转账、缴费、支付、投资理财等。
银行客户除了拨打固定电话之外,也可使用手机接入银行语音服务系统,使用电话银行服务,但这种形式并非手机银行。为了避免混淆,下面将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的区别通过教材第102页表3 -11列示出来:
表3 -11电话银行与手机银行的区别
业务种类 |
电话银行 |
手机银行 |
服务渠道 |
电话线路 |
移动通信网络 |
接入条件 |
固定电话、手机等 |
具备短信发送功能或上网功能的手机 |
服务方式 |
语音交换方式(自动语音、人工服务应答,在语音的提示下办理银行业务,同时用语音方式告知处理结果) |
数据交换方式(全部采用可视操作,一目了然,通过手机键盘输入数据,在屏幕上就能看到提示和处理结果) |
服务功能 |
相对简单 |
相对丰富 |
接入收费 |
通话费 |
短信费或网络经营商基本上网流量费 |
服务收费 |
有些银行收费,有些银行免费 |
有些银行收费,有些银行免费 |
申办和使用 |
在银行网点办理申请手续或自助注册申请开通后,直接拨打统一客服号码办理相关业务 |
在银行网点申请或自助注册申请开通后,通过发送短信或登陆WAP网址即可使用 |
4.自助终端
自助终端业务是指利用银行提供的机具设备(如多媒体自助终端、自助上网机等),由客户自助操作,获取银行提供的存取款、转账、账户查询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