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银行业务
1、资金业务:
是银行除贷款外最重要的资金运用渠道,用于投资交易以获得投资回报。最主要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还有交易对手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银行从业人员的操作风险。资金的投资收益包括两部分:资本利得(买入和卖出所投资产的价格差额)和现金分配(债券利息、股票或基金的红利),可以据此计算出持有期收益率=(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现金分配)/买入价格*100%。
类别 |
细分 |
业务内容 | |||
短期资金交易(银行买卖货币市场金融产品的活动) |
中央银行票据 |
中国人民银行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中央银行定向票据是人行向特定银行发售的,该行必须认购。 | |||
短期国债 |
中央政府(通常是财政部)发行的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期限分3、6、12个月。 | ||||
回购/逆回购 |
回购:指债券或证券的卖方在卖出的同时承诺在指定时间按协议价格购回这笔债券。期限多为隔夜或几天。 | ||||
同业拆借 |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的资金借贷,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其利率随资金供求的变化而变化,常作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在国际货币市场上最著名的是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我国正在推行的人民币货币市场基准利率指标体系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其品种有隔夜、一周、两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 ||||
短期融资券 |
简称短融,是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发行主体包括证券公司等在内的企业,发行对象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财务公司)。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期限最长不超过91天。银行可承销或购买。 | ||||
货币市场基金 |
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在货币市场上进行短期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银行存款、短期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 | ||||
债券业务 |
国债 |
中央政府(财政部)发行的债券。按期限分为短、中、长期国债,按形式分为记账式、凭证式、电子式(2006年推出)国债。是银行最主要的中长期投资品种。免缴利息税。 | |||
公司债 |
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证监会。投资者大多为机构。 | ||||
企业债 |
特指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的债券,监管机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金融债 |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发行前需获得人行的行政许可,但申请行政许可前需先获得其监管机构的同意。 | ||||
背景知识 |
商业银行次级债券(2004年6月24日)是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次级债务可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见附注) | ||||
外汇业务 |
即期外汇交易 |
在第二个营业日或成交当日办理实际货币交割的外汇交易。外汇标价法包括直接标价法(购一定单位外国货币应付出多少单位本国货币,如中国等大多数国家)和间接标价法(卖一定单位本国货币应收若干单位外国货币,如英镑、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 | |||
远期外汇交易 |
又称期汇交易,指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办理交割,而是事先约定币种、金额、汇率、交割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既可按固定交割日交割,也可由交易的某一方选择在一定期限内的任何一天交割(择期交易)。 | ||||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要目的是风险管理、投机或炒作) |
按产品类型分类 |
远期 |
| ||
期货 |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交割日)按成效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标的资产)的标准化协议。期货交易是在交易所以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分为商品期货合约(标的商品主要包括农副产品、金属产品、能源)和金融期货合约(分为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和外汇期货)。 | ||||
互换 |
利率互换(利率掉期) |
是交易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交换以相同的本金数量为基数的不同利率的利息,如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互换。 | |||
货币互换 |
持有不同货币的交易双方兑换各自持有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并约定在未来某日进行一笔反向交易。包括本金的初始交换、利息分期支付并按交换本金数量和初始交易日汇率计算、本金在到期日按相同的汇率再交换。 | ||||
期权(选择权) |
期权的买方有权在预先规定的未来时间(行权时间)以预先规定的价格(行权价)从另一方买入或向另一方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标的资产),为了取得这一权利,买方需预先支付一定的期权费,卖方应得到一笔期权费。买入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涨期权,卖出金融资产权利的期权叫看跌期权。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挂牌,该交易所目前正在推出以沪深300股票指数为标的资产的股票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 | ||||
按基础资产分类 |
利率衍生品 | ||||
汇率衍生品 | |||||
信用衍生品 |
注:次级债务是指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次级债务计入资本的条件是:不得由银行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并且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应在次级定期债务到期前的5年内,按以下比例折算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次级定期债务”项下:剩余期限在4年(含4年)以上的,以100%计;剩余期限在3-4年的,以80%计;剩余期限在2-3年的,以60%计;剩余期限在1-2年的,以40%计;剩余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20%计。
次级债务发行的程序是,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发行次级定期债务作为附属资本。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定期债务,须向银监会提出申请,提交可行性分析报告、招募说明书、协议文本等规定的资料。募集方式为由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 2003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出《关于将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附属资本的通知》,决定增补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构成,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次级定期债务,计入银行附属资本。这使各商业银行有望通过发行次级定期债务拓宽资本筹措渠道,增加资本实力,有助于缓解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先天不足、资本补充渠道单一的状况。 次级债相对于上市银行前期喜欢发的可转债来说,后者属于股权融资,而前者属于债权融资。次级债到期不会转成股票,也就是说不是通过证券市场来融资,而是向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资金,从而补充银行的资本金。对于银行来说,发行可转债没什么风险可言,到期后转成股票,不用还本,还会增加每股净资产;而次级债到期有还本付息的压力,净资产也不会增加,因此银行通过次级债融资就必须要考虑还本付息的压力,从而增强自身的盈利能力。相反,对于投资人来说,购买可转债的风险当然要比次级债大得多,次级债主要是针对机构投资者,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影响并不大。
2、票据业务:
指以商业汇票为媒介进行的票据发行(包括票据签发、承兑等票据一级市场业务)、票据交易(包括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等票据二级市场业务)及其延伸业务(票据延伸业务包括票据咨询、鉴证、保管等票据市场派生业务)。是商行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和自身实施流动性管理、创造效益工具。
类别 |
包括 |
业务内容 |
票据发行 |
票据签发 |
|
票据承兑 |
指商业银行根据在本行开户客户提出的承兑申请,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交易背景情况、担保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承兑的过程。一般归类于信贷业务,因为通过商业银行的承兑,商业信用就转化为银行信用,所以通常由商业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 |
票据交易 |
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商业汇票的合法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以前为获得票款,由持票人或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贴付一定的利息后,以背书方式所进行的票据转让。 |
转贴现 |
属于票据融资业务。指金融机构将其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金融同业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之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2003年6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通了中国票据网。 | |
再贴现 |
| |
票据延伸 |
票据咨询 |
|
鉴证 |
| |
保管 |
|
附注: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是银行在商业汇票上签章承诺付款的远期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
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的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并成为承兑人。 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给与承兑,即是给了申请人一个远期信贷承诺,并向任一正当持票人保证,如果在汇票到期时申请人的存款账户余额达不到汇票的金额, 承兑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的责任,银行承兑汇票从开出之日起至到期承付日止,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购货人因资金短缺或资金管理需要,可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开户银行同意并由其承诺当购货人存款资金不足时,由其垫付一定的款项给销货人。购、销双方事先必须约定好付款日期,并在银行承兑汇票上填明汇票到期日,由销货人持汇票于汇票到期日向其开户银行收取货款。
客户适用范围: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有真实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的款项结算可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特点:无金额起点限制、银行是主债务人、客户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付款期限最长达6个月、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可以持票向银行申请支用票款、在汇票有效期内可以转让;对于购货方而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无须付现,即完成了货款的支付,等于从银行处获得了一笔成本较低的资金,这也就是银行承兑汇票的融资功能,对销货方而言,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也可通过向银行申请贴现的方式,获得资金;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其他债权人、只用于单位与单位之间、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
相关服务:承兑(商业交易中的收、付款双方协议在一定时期内支付货款时,付款方凭协议书,可向其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开户银行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承兑手续,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贴现(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较高,一般商业银行均提供的贴现业务,主要贴现对象就是指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提前收取票款。银行在扣除一定的贴息后,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资金。)、质押(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但质押贷款的期限多是短期,一般期限不得长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委托收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持票人可持汇票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向付款人收取票项)、付款(承兑银行到期无条件将票款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并向承兑申请人收取票款)、挂失(持票人遗失银行承兑汇票的,可向承兑银行申请挂失)。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进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它银行转贴现,更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它各类投资者。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重要投资者是外国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期限: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价格:申请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承兑手续费。
客户流程:提出申请(客户因资金短缺且在约定时间内需支付商品交易款项时,向开户银行提出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银行承兑(银行受理同意承兑后,与客户签订承兑协议,向客户出售银行承兑汇票)、出票(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章)、交纳手续费(客户应向承兑银行交纳承兑金额0.5‰的手续费)、领取汇票(客户将汇票交开户银行由其加盖印章后,领取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流通使用(客户持银行承兑汇票与收款人办理款项结算,交付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根据交易的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其他债权人;收款人可根据需要,持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质押或贴现,以获得资金)、请求付款(在付款期内,收款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办理委托收款,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超过付款期的,收款人开户行不再受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但收款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直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
3、支付结算业务:
是指银行为单位客户和个人客户采用票据、汇款、托收、信用证、信用卡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资金清算提供的服务。它是银行的中间业务,主要收入来源是手续费收入。(中间业务也叫收费业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的非利息收入的业务,银行在其间扮演的是中介或代理的角色,通常提供有偿服务。中间业务发展的基础是中间业务创新。)
结算方式 |
定义 |
分类 | |||
汇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银行汇票:由出票银行签发。 | |||
商业汇票:出票人一般是企业。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 |||||
本票 |
由银行签发、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 |
定额银行本票 | |||
不定额银行本票 | |||||
支票 |
出票人签发、委托出票人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
现金支票 | |||
转账支票 | |||||
背景知识:旅行支票(银行等机构为方便国际旅行者在旅行期间安全携带和支付费用而签发的一种固定面额票据。可兑换现金、直接付账,购买初签、使用复签,可挂失等) | |||||
汇款 |
银行接受客户委托,通过银行间的资金划拨、清算、通汇网络,将款项汇往收款方的一种结算方式。 |
电汇:采用加押电传或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交款迅速、安全可靠、费用高。 | |||
票汇:汇出行开立以其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为付款行的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送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 | |||||
信汇: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通过邮局或快递传递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付款给收款人。(目前基本不再使用) | |||||
信用证 |
见贸易融资贷款部分 |
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是一项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 | |||
托收 |
委托人(收款人)向其账户所在银行(托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或/和商业单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托收行与代收银行对托收的款项能否收到不承担责任。 |
光票托收:仅附金融单据,用于非贸易结算或贸易从属费用的收款。 | |||
跟单托收:附有金融单据和发票等商业单据。用于进出口贸易款项的收付,没有银行信用介入。 | |||||
出口托收:我国只限于滞销商品和新、小商品及要进入竞争激烈市场的商品。 | |||||
进口代收:购买旧船的贸易通常使用跟单进口代收。 |
注: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壹、贰或貳、叁、肆、伍、陆或陸、柒、捌、玖、拾、佰、仟、万或萬、亿或億、元或圆或圓、角、分、零、整或正), 金额到“元”为止的应在“元”之后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到“分”为止的“分”之后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数字应紧接着“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和壹拾的及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4、银行卡业务:银行卡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分类标准 |
银行卡种类 |
细分 |
业务内容 |
清偿方式 |
信用卡 |
准贷记卡 |
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 |
贷记卡 |
发卡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 | ||
信用卡信贷的特点:一是循环信用额度(25-26天的信用周期,信用额度最高5万元),二是具有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性质,三是有最低还款额要求(应还金额的10%),四是通常是短期、小额、无指定用途的信用。信用卡透支分为个人卡透支(每月不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贷记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透支可享受最长60天的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但如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则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透支期限最长60天。两种卡的透支利率都是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按月计收单利)和单位卡透支两种。 | |||
借记卡 |
与储户的储蓄存款账户相联结,不具备透支功能。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 ||
结算币种 |
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内外币卡、境外银行卡)、双(多)币卡 | ||
发行对象 |
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 | ||
信息载体 |
磁性卡、智能卡(IC卡) | ||
信誉等级 |
金卡、普通卡等 | ||
流通范围 |
国际卡、地区卡 | ||
持卡人地位和责任 |
主卡、附属卡 |
5、代理业务
分类 |
概念 |
细分 |
代收代付业务 |
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 |
委托收款:代理公用事业收费、代理行政事业性和财政性收费、代扣住房按揭消费贷款等。 |
托收承付:代发工资 | ||
代理银行业务 |
代理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受政策性银行委托,对其自主发放的贷款代理结算,并对其账户资金进行监管。目前主要代理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代理资金结算业务和代理专项资金管理业务。 | |
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根据政策、法规应由中央银行承担,但由于机构设置、专业优势等方面的原因,由中央银行指定或委托商业银行承担的业务。包括代理财政性存款、代理国库、代理金银等业务。 | ||
代理商业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之间相互代理的业务。包括代理结算业务(最主要业务,包括代理银行汇票业务和汇兑<最具典型,分为代理签发银行汇票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业务>、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业务等)、代理外币清算业务、代理外币现钞业务等。 | ||
代理证券业务 |
指商业银行利用其电子汇兑秕、营业机构及人力资源为证券公司总部及下属营业部代理证券的清算、汇划等结算业务。 |
一级清算业务:各证券总部以法人为单位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
二级清算业务:法人证券公司与下属证券营业部之间的证券资金汇划业务。 | ||
代理保险业务 |
指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
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
代理财产保险业务 | ||
代理收取保费及支付保险金业务 | ||
代理保险公司资金结算业务 | ||
其他代理业务 |
委托贷款业务: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 |
代销开放式基金:指银行利用其网点柜台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销售渠道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产品(基金发行规模可以随着投资人申请购买和要求赎回而随时变动,其销售渠道包括基金公司直销、银行及证券公司等机构代销、专业销售经纪公司代销)。银行向基金公司收取基金代销费用。 | ||
代理国债买卖:银行客户(除金融机构外)可以通过银行营业网点购买、兑付、查询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柜台记账式国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