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监管及洗钱法律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建议检查监督权,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回复
2003年3月19日,银监会成立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发生风险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处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其他监管管理措施: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审慎性监督管理谈话、强制风险披露、查询涉嫌违法账户和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违法资金
违法的法律责任
① 刑事责任
②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③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银行业监督机构可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和依法宣告破产。
违法所得50万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不足50万的,处50万至200万罚款的情形:
① 擅自设立或非法从事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
②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③ 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④ 违法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未备案的活动的
⑤ 违规提高或降低存贷款利率的
罚20万到50万的:
① 未经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② 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的
③ 提钩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的
④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⑤ 严重违法审慎经营原则的
罚10万到30万的:
① 未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且逾期不改正的
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5万元到50万元罚款
反洗钱概述
洗钱是指为了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犯罪收益表面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三阶段:处置、培植、融合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