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危害货币管理罪
(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4)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判断】
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5)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对真币进行加工,变真为部分真)
2、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1)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既可能是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与筹备组织。
(2)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破坏银行管理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多选判断】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具有非法占有不特定对象资金的目的,否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2)高利贷转贷罪是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多选判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簿。
(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多选判断】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8)洗钱罪(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