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8日经国务院第l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分支机构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与商业银行类似。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除不从事银行卡业务之外与外资银行业务相同。相关规定也类似。
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
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银监会批准:
①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
②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
③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1.主要内容
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界定期货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除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经营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主要内容
期货交易的有关概念
· 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 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 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 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 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 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 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 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