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非法人组织
3.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客户。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终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7.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的承担形式: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7.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各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负债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②资产业务:发放贷款(最主要)、票据贴现与承兑、买卖外汇等。
③中间业务:办理结算、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个人理财业务等。
4.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的除外。
考点7.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管措施
①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②现场检查;
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④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⑥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重组;
⑦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⑧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考点7.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证券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不得少于20年】
2.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①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融资或融券
②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3.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⑥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4.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7.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基金托管人职责: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权、运营风险承担者)
4.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