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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初级《个人理财》第七章讲义

来源:233网校 2016-06-12 09:14:00

  考点7.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公民(自然人)

  ②法人(成立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③非法人组织

  3.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以及限制民事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和客户。

  4.民事代理制度

  代理的特征:①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②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⑤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代理的类别: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5.代理的终止: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考点7.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来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2.无效合同的情形①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团或第三方利益;

  ③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撤销合同: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5.合同的履行: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可以中止履行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6.违约的承担形式: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考点7.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银行承担责任,银行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各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分支机构要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需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总行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第一要旨】、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①负债业务:包括吸收公众存款(最主要)、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

  ②资产业务:发放贷款(最主要)、票据贴现与承兑、买卖外汇等。

  ③中间业务:办理结算、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保险、个人理财业务等。

  4.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规定的除外。

  考点7.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管措施

  ①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②现场检查;

  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④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等);

  ⑤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⑥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重组;

  ⑦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⑧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账户。

  考点7.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证券机构主要有: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有关的资料不得少于20年】

  2.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

  ①证券交易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融资或融券

  ②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③内幕信息知情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3.禁止欺诈客户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资金

  ④未经客户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⑤诱使客户买卖不必要的证券

  ⑥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4.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处以非法所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考点7.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基金托管人职责: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收益权、运营风险承担者)

  4.基金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②基金募集情况;

  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⑩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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