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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抵押的处理

来源:233网校 2009-11-19 10:12:00
  一、前言
  良好的贷款审查以及完善的贷款分类政策和做法,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过程重要组成部分。[1]通常,因为贷款不能交易,所以贷款的市场价值往往通过计提贷款准备金进行估计。考虑贷款受损程度,贷款准备金等于贷款原值减去现值估计值。若不能及时识别承认到信贷质量的恶化,可能会加重并拖延问题的解决、增加处置的成本。此外,不完善的贷款分类政策,不利于确定有问题贷款的准备金、扭曲了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高估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和资本充足率。人们对抵押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的看法不一,特别是对贷款分类中抵押品的作用分歧更大。另一问题是,计算准备金时是否应从风险暴露中减除抵押品。本文调查了一些国家中抵押品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并试图从中提出一些好的做法。贷款分类指在评估借款人偿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区分估算出的违约风险。[2]贷款分类有助于及时发现风险被并采取适当的管理措施(如收回贷款和/或通过计提准备金弥补可能出现的损失)。在许多国家,抵押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假如银行认为贷款有合格的抵押品,往往不对贷款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虽然抵押品可用于解决多方面的问题,但对银行的实际作用则非常有限。例如,在极端情况下,抵押品代替了对借款客户的监督(因为对于抵押品而言,除了评估抵押品价值之外,几乎没有其它的监督成本)。在政府回购协议中,贷款人获得了超过贷款价值的流动资产的权利,以这种方式经营贷款业务十分经济。另一种情况是,银行掌握借款人的大量信息。银行也许也会要求获得抵押品的一份保障,其最终目的不是为获得抵押品的保障,而是因为抵押权利加大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从而减少了借款人的违约激励。若公司的破产几乎不会给公司的所有者/管理者个人造成违约成本,则要求所有者/管理者提供某种个人抵押品,可以加大个人违约成本并提高借款人履行合同的激励。对抵押品更为详细的的经济分析不是本文的讨论内容。过度依赖抵押品会给银行带来各种风险。例如,由于抵押品常为不动产,变现需通过取消赎回权或其他法律手段,成本很高。当贷款受损且其他还款来源不充分时,抵押品的作用尤为重要。虽然巴塞尔将抵押品的风险定的较低,但即使是住宅抵押,也会给贷款人带来相当大的危险,因为住宅抵押的价值取决于不动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立法和司法制度的有效性。因此,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正确估价的抵押品制定贷款分类和计提准备金规则十分重要。此外,这些规则应让包括银行家和借款人在内的所有参与者所了解并认真地实施。有关抵押及其估价的文件,应是信贷人员原始贷款意见的一部分。银行应让可靠、独立的专家定期监督和分析抵押品的价值,这项工作也可以在对贷款资产组合进行定期审查时进行。监管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应检查相关文件。抵押标准形式的概述见专栏1。本文讨论抵押在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并介绍了一些国家的做法。在前言之后,第二节讲述贷款分类中处理抵押的一些良好做法。第三节讨论在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时是否应将抵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第四节分析与抵押品估价相关的问题,第五节列举了一些国家频繁使用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一些实例。第六节结论。
  二、贷款分类和抵押品
  对抵押贷款进行分类的主流看法是:贷款分类应评估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而不是评估贷款的抵押品价值。一些国家在贷款分类时考虑抵押品价值,这对估价可靠、流动性有保证(如下文讨论的)的特定类型的抵押来说似乎合理。另一些国家将贷款分成两部分,认为有抵押的部分比没有抵押的部分更可靠。某些银行监管人员认为,将有抵押的部分划为较好贷款的做法,可能鼓励银行家在贷款决策时只考虑是否存在抵押品。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有些人认为,贷款分类还应考虑特定类型抵押品的保守价值。如果某笔贷款的抵押品为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或由流通性很强的证券,在一个深化并流动的市场上,分类标准则可适当放松。然而,只有在贷款银行充分掌握有关抵押品的状况、位置、流动性和转让性的信息时,才能采取这种做法。监管人员应对这种贷款分类方式进行检查。
  专栏1.
  贷款的几种担保形式与贷款有关的担保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1)不动产抵押(Mortgages):不动产抵押是商业借款中最为普遍的抵押形式。抵押是以购买不动产或开发不动产为目的贷款时最为常见的担保形式。由于被抵押的不动产可能最终只是一项不可转让的财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会因法律诉讼而延迟一段时间,抵押品的实际价值通常低于帐面价值,涉及回收成本、价格波动以及繁琐的法律程序时,尤其如此。(2)质押存款、生息债券和证券(Pledgeddeposits,interestbearingnotes,andsecurities):这些工具可用于抵押。在允许用证券作抵押的国家,一般实行更为严格和具体的指导原则(通常为根据市场价值的变化调整准备金的规则)。(3)保证(Garantees):在某些国家,政府或银行的保证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保证通常不可撤消且无条件,应由授权机构签署。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证的价值取决于保证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出具保证的银行的信誉。私人保证和质押很难评估,通常不能为贷款人提供有效保护。(4)机械和其他设备的抵押(Lienonmachineryandotherequipment):因为机械设备通常是为特殊用途而设计,难以出售,因而这种抵押不实用。借款人对它的估价可能与贷款银行有很大的差距。(5)存货的抵押(Pledgeorlienoninventory):当银行接受存货为担保而提供融资时,银行可要求对货物的所有权。随着存货逐渐售出,货物将由对存货购买人的债权所取代。应收帐款为还本付息证券,但应收帐款的价值还取决于存货购买人的信誉。如果存货是易腐烂的、过时的,难以立即售出的物品,则存货的价值可能受损。对用作担保的应收帐款的价值估算应比较保守。在项目融资中,若项目收入是还款的主要来源,则应将应收帐款质押给银行。(6)安慰函(Letterofcomfort):当子公司借款时,母公司可用安慰函代替正式保证。对于接受安慰函的银行来说,好处仅仅在于,母公司若不支持其子公司就会带来道德和商业污点。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安慰函的可执行性不等同于担保。
  A.良好做法原则上讲,抵押品不能代替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全面评估。抵押至多可被视作借款人违约的次级还款来源。此外,银行还应认识到,抵押品的价值可能会因其他机构的强制性还贷行为(如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程序)而大大减损。银行应尽可明确抵押品的法律权利,且在有关法律安排中限制将同一抵押品用于多个交易对手。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贷款分类一般应考虑借款人当前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抵押品的当期价值和变现能力,以及其他影响本金和利息回收前景的因素。评估借款人偿付能力的因素包括:即期和远期现金流以及抵押品变现后的价值和变现的能力。对问题贷款进行分类时,由于其他偿付来源随着时间的发展变得难以依赖,应对抵押品的价值作保守估价。然而,对于确定某项贷款的受损状况来说,仅考虑一个因素(如抵押品的价值)显然不够。
  三、准备金的计提和抵押
  计算准备金时,对是否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人们看法不同。扣除抵押品价值的大小对准备金计提影响很大,而准备金计提又影响银行的净收入。因此,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如何处理抵押,将最终影响银行的资本金。为全面分析抵押对准备金计提和资本金的影响,需在准备金计提规则以及其他外生变量概率分布假设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理论和经验分析。经验分析需要一些国家的准备金计提水平、抵押品价值、资本比率等数据。由于缺乏数据,特别是有关抵押品价值和抵押在银行贷款资产中使用有关数据,本文不作基于此类数据的经验分析。
  A.反对扣除抵押品价值的论点
  有人认为,由于估价困难、转让难度大以及抵押品清算的法律障碍,计算准备金时,不应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在许多新兴或发展中国家,抵押品价值可能不可靠,而且在缺乏流动性的市场、缺乏可靠的评估机构的情况下,抵押品容易被高估。尽管抵押品可能是质量良好的财产,但必须对其价值打折以反映市场条件变化、转让成本以及变现过程。
  在清算抵押品时,许多债权人还会遇到很长的取消赎回权或破产程序等法律障碍。此外,评估既没有体现清算成本(而这可能很重要),也没有体现被赋予优先请求权对抵押可能造成的障碍。
  B.赞成扣除抵押品价值的论点
  也有人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计算准备金时,只要抵押品的价值真实,应允许贷款人将抵押品价值从受损贷款中扣除。若抵押品具有流动性且质量高?如现金或政府发行的证券?或者,即使抵押品不是现金或流通证券,但仍被认为具有较高流动性(例如短期存款),而且能够随时回收并正确估价,则将抵押品的价值从贷款金额中扣除比较合理。
  C.良好做法
  在计提准备金时考虑抵押是合理的,但必须采用非常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在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最重要的是,应有健全的法律环境,防止资产多重抵押,并确保资产变现和估价。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银行应以其估计的可回收金额来计量受损贷款。单笔贷款的信用恶化,应通过定期的贷款审查程序、确定具体的扣除额,或通过核销的方式及时予以认定。被认定已经受损的单笔贷款的帐面金额,应被降低到估计可回收金额。确定该项金额时,应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如借款人的主要偿付来源,抵押品的当期价值以及抵押品的可执行性等。若预计贷款的偿还完全由相应的抵押提供,同时考虑上述抵押品的质量,则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可作为受损贷款可回收的估计值。因此,抵押品的公平价值可以在计算准备金之前从总贷款中扣除。在这种情况下,应首先将保守估算的抵押品价值从一项贷款金额中扣除,然后再计提准备金。
  关键因素是,抵押品的价值以及需要计提准备金的金额。银行应从抵押品的公平估计价值中减去销售抵押品的所有估计费用。然而,估价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抵押品是易变现、可转让的证券或现金时,估价相对比较简单;但若抵押品是不动产或其他不易变现的资产时,估价可能更为困难。当抵押品的变现能力有限、尤其当这种变现能力可能影响借款人维持资金的能力时,估价变得更加困难。由于并非所有抵押品都是同质物品,所以在计算准备金计提时只考虑可靠估价的抵押品。
  专栏2
  中简化的例子说明了抵押品如何影响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基于专栏2中的假设,准备金计提的金额可为贷款金额的0%到50%不等。其结果取决于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是否考虑了抵押品。需要计提的准备金额度还取决于抵押品适用的价值:例如,是帐面价值还是市场价值。如案例IV和V所示,在计算准备金计提比例时,抵押品价值是否已从贷款金额中减除也将影响准备金计提比例。
  附录一描述了一些国家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时抵押的作用。十国集团国家和非十国集团国家都没有提供有关抵押对贷款分类的影响的统一指导原则。另一方面,就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而言,大多数国家的案例表明,除了几个国家(如捷克共和国)以外,抵押品价值都以不同的方式可能影响准备金计提。然而,抵押对准备金计提的影响程度可能有很大差异,这取决于抵押品的估价方式,以及抵押在贷款分类或准备金计提中的作用。
  专栏2
  抵押对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的影响假设:贷款额100;抵押品价值60(帐面价值)或30(市场价值);法定准备金计提比率:正常0%,次级20%,可疑50%。
  <例1>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考虑抵押(抵押品被归类为标准,并以帐面价值估价)。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有抵押部分:正常6060x0.0=0无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总计20
  <例2>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考虑抵押(抵押品被归类为次标准,并以帐面价值估价)。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有抵押部分:次级6060x0.2=12无抵押部分;可疑4040x0.5=20总计32
  <例3>抵押品以市场价值估价,其他与例2同。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有抵押部分:次级3030x0.2=6无抵押部分;可疑7070x0.5=35总计41
  <例4>贷款受损时,在贷款分类中不考虑抵押。但在计算准备金时考虑抵押品的帐面价值。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可疑100(1)将抵押从贷款额中减除后适用
  准备金计提百分比:(100-60)x0.5=20
  (2)将准备金计提百分比适用于贷款总
  额后减去抵押品价值:(100x0.5)-60=-10(不需要计提准备金)
  <例5>抵押品以市场价值估价,其他与例4同。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可疑100(1)将抵押从贷款额中减除后适用
  准备金计提百分比:(100-30)x0.5=35
  (2)将准备金计提百分比适用于贷款总
  额后减去抵押品价值:(100x0.5)-30=20
  <例6>计算准备金时完全不考虑抵押,其他与例4同。贷款分类准备金计提可疑100(1)100x0.5=50
  四、抵押品估值
  抵押品需要定期评估。应由可靠且独立的专家对抵押品进行保守评估。若借款人已提供了抵押,银行管理层应建立定期监督和评估抵押品价值的制度。无法扣押、占有或取消赎回权的抵押品不能当作抵押品,基本上不考虑工厂或机械这类物品的价值。允许将证券作抵押的国家,应实施更加严格和具体的指导原则(通常为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准备金水平、并附带差额支付要求的规则)。
  对于不动产,银行应从合格的专业机构取得抵押品当期公平价值评估。由于抵押品价格的波动性,许多监管人员常常就贷款价值与抵押品价值的比率发布指导原则。例如,若干监管当局将抵押贷款限制在估价的70%(香港,匈牙利和印度)。同时也应考虑法律体系的薄弱之处以及其他对抵押品取消赎回权和处置方面的障碍。20世纪90年代早期陷入困境的银行存在一个普遍且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们未能对抵押品价值进行监督。许多银行在获得不动产价值的信息以评估抵押充分性方面工作不细致。
  在发生银行危机时,抵押品价值通常会急剧下降。抵押品通常不易变现,在金融危机时期很难估价,通过取消赎回权或其他法律手段来变现抵押品会带来很高的成本(时间和费用上均如此)。可进行转让的市场易变得非常小。同时进行的大量“减价甩卖”会加大资产价格的跌幅,这是另一个令人担心的问题。此外,抵押品变现方法是否可靠,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有效、快速和透明的法律程序。在东欧、印度、墨西哥、秘鲁和泰国,通过法院收回质押资产总需要若干年的时间,尽管一些国家近来的立法行动努力减少这方面的障碍。
  许多国家提出了有关抵押品估价的重要议题,包括:(1)监管当局是否应颁布银行抵押品估价的法规;(2)银行使用独立评估人以及使用的方法。
  20世纪80年代,美国引发了类似的争论,由此制定了法规,要求银行在特定交易中使用注册的评估人、在其他交易中使用合格评估人。尽管法规没有规定具体的估价方法,但要求审查人尽一切努力,证实所使用的方法及所作出的假设适当性。美国“1989年金融机构改革、恢复和实施法案(FIRREA)”第十一编,要求监管机构就联邦管理的金融机构制定和使用评估通过相应法规。这些不动产评估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根据统一标准进行,评估人应为资格得到确认、专业行为受到各州有效监管的独立个体。
  因此,依照“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案(FDICIA)”中的304条款,美国颁布了“机构间评估和估价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规定,不动产贷款计划应包括适当的不动产评估和估价计划。该法规进一步规定,银行不动产评估和估价政策及程序将作为该银行整个不动产考查中的一部分。此外,还要求银行的政策和程序被纳入有效的评估和估价计划。审查人在评估其计划的适当性时,应考虑该银行的规模和与不动产相关活动的性质。该指导原则还规定,在分析单项交易时,审查人应对一项评估或估价进行审查,以确定方法、假设和结论是否合理,是否符合银行的评估法规、政策、监管指南和银行的政策。审查人还应对银行采取的举措进行审查,以确保从事评估和估价的独立个体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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