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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8章知识精讲

来源:233网校 2012-04-19 09:27:00

第一节 贷款担保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
1.担保的概念担保,也称为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的内容来看,担保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和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根据方式不同,担保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的性质
(1)选择性。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担保制度,但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有担保。(2)附属性。合同与担保之间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担保附属于合同。
(3)保障性。保障合同的履行是担保的最根本特征。
3.担保的范围
(1)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3)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4.担保的生效时间
(1)抵押合同中,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3)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5.无效担保的原因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无效。
二、贷款担保的作用
贷款担保是指为提高贷款偿还的可能性,降低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顺利偿还的法律行为。它对于有效防范银行信贷风险、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巩固发展信用关系和健全市场经济秩序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作用。1.健全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要能顺利运转必须以一定的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为保证,否则就会造成买卖活动无法进行、借贷关系无法维持、生产经营活动无法正常运行,甚至造成整个国民经济的紊乱,通过对借款企业和贷款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担保,贷款担保就避免了因为借款人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而对银行和其他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有利于商品流转秩序的协调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2.有效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一方面,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很多潜在风险。借款人常常会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由于某些主观原因而出现骗贷行为,从而使得银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另一方面,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企业,依靠较少的资本金和大量负债支撑大量的信贷资产,其经营活动风险极高。因此,除了通过征信、预测和分析规避风险之外,还通过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风险转移、风险分担和风险约束来减少和消除损失,而贷款担保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信贷风险管理方法。
在进行贷款担保后,如果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故意逃废债务等主客观原因而出现银行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银行就可通过执行担保来收回贷款本息。因此,贷款担保为银行贷款提供了一个可以影响或控制的潜在还款来源,从而减小了银行的贷款风险,有利于扩大银行信贷规模和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3.促进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
对于借款人而言,贷款担保有利于借款人自身改善经营管理。具体来说有:
(1)贷款担保使得借款人能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存货资产、其他抵(质)押资产、第三人信用等方式增加资信等级,克服信用贷款条件较为苛刻的融资瓶颈,从而极大地拓展资金来源,有利于借款人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提供贷款担保的第三人,比如担保公司、关联企业或其他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身财产安全,必然关心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变化。为了防止借款企业因为经营不善失去还贷能力,担保人不仅会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而且还会积极帮助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克服经营管理困难,因而有利于借款人提高业绩和竞争力。
(3)相对于信用贷款而言,由于担保贷款风险相对较低,因而贷款利率也就相对较低。因此,通过充分利用自身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借款人可以有效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自有资本的盈利能力。
4.巩固发展信用关系
良好的信用关系需要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偿债还贷顺序为条件,但现实经济中债务拖欠、赖账等现象时常发生,这就破坏了信用关系。贷款担保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形成了约束,使得银行与借款人、借款人与担保人、担保人与银行之间形成了规范而正常的信用关系。其中某一方违约,都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从而维护金融秩序。因此,贷款担保使得银行贷款得以实现,而银行信用的介入又使得资金盈余方和资金短缺方能够相互调剂,这就保证了社会资金按比例分配到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保证了社会再生产能够实现正常的循环和周转。
三、贷款担保的分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贷款担保有不同的分类。按照担保责任承载体的不同,贷款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财产担保。人的担保主要是指由作为第三人的自然人或法人向银行提供的、许诺借款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若债务人未按期还款,担保人将承受还款责任。财产担保又分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财产担保,这类担保主要是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抵押给银行。
1.抵押担保
(1)概念。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订立抵押合同,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2)特点。抵押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①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而在保证担保中的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②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③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
④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具有控制权、支配权和优先受偿权。控制权是指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支配权是指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39条,抵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的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质押担保
(1)概念。质押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银行)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指以债务人(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仓单、债券、存款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项规定是为了今后逐步扩大权利质押的范围而设定的。除担保法规定的以上这些财产权利以外,其他权利均不得质押,均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2)特点。动产质押是质押的一般形式,其核心内容是债权人的质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动产质押具有以下特点:
①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质押物;②出质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③质物必须转移于债权人占有,质押合同才生效;④质权人就质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权利质押具有以下特点:它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作为质押标的,它的客体不是一般的物,而是以权利的形态存在;权利质押将根据债权证券的交付、质押设定的通知或其他方法·发生占有的转移或类似的效力。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65条,质押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被担保的银行贷款具体种类、金额;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物移交的时间性;贷款银行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保证担保
(1)概念。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银行)约定,当债务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分为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特点。保证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
①保证属于人的担保范畴。保证不同于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形式,它是以保证人的信誉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②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作保证。
③保证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一样,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保证人有多个债权人,有保证的债权人并不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④设立保证担保的程序较为简便。设立保证担保,不需要到有关部门登记,因此,相对于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来说,保证具有手续简便、有利于当事人操作等优点。
(3)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保证的银行贷款的种类、金额;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4.定金担保
定金担保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会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较少用于银行信贷业务中。
5.留置担保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借款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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