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呆账核销
健全呆账核销制度是会计审慎性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是客观反映银行经营状况和有效抵御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
一、呆账的认定
根据《核销办法》有关规定,银行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债权或者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银行依法对其财产或者资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已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5)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6)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银行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7)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的债权;
(8)银行对债务人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9)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0)由于上述(1)~(9)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1)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1)~(10)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银行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12)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
(13)对于余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对公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对于余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1万元一—含1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押(质押)贷款或抵押(质押)无效贷款,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14)经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死亡,或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借款人的私有财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
②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③在贷款逾期后,在银行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对于有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银行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对于无抵押物(质押物)以及担保人的贷款,银行依法追索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自主确定有效追索期限,并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15)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可认定为呆账。
①持卡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②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经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
③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④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银行对持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还清的透支款项;
⑤涉嫌信用卡诈骗(不包括商户诈骗),经公安机关正式立案侦查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⑥余额在2万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
(16)银行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后,其出售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银行因案件导致的资产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经国务院批准核销的债权。
二、呆账核销的申报与审批
1.呆账核销的申报
根据《核销办法》的有关规定,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如下材料,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1)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银行制作填报)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2)经办行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的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3)银行核销一般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需要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借款人死亡的,银行要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③借款人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的,银行要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④对债务人完全停产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⑤对债务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工商年检的,银行要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⑥债务人触犯刑律的,银行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⑦对于强制执行2年仍未收回的,须提交强制执行证明或法院裁定证明;
⑧对于与债务人达成和解与重整协议仍未收回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裁定证明、银行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还款凭证;
⑨对于债务人主体资格出问题的,银行需要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单等旁证材料、追索记录、情况说明以及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⑩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银行须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①~⑨项的相关证明;
⑩对于小额呆账,提交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函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于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各项的相关证明;
⑩对银行对外投资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⑩对于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形成呆账,银行须提交资产处置方案、监管部门批复同意处置方案的文件、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和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⑩对于金融章案导致的呆账,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⑩对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呆账,须提交国务院批准文件。
(4)银行核销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依法宣告破产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法院破产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
②对依法宣告死亡形成的呆账,须提交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财产或遗产补偿证明;③对经强制执行仍存的呆账,银行须提交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④对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⑤经追索的小额透支仍为呆账的,银行须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
⑥对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形成的呆账,银行须提交公检法部门出具的法律证明材料。(5)银行核销助学贷款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对借款人死亡的,提供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②对经过强制执行仍为呆账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的情况;
③对经过追索后仍为呆账的,提供银行确定有效追索期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的文件;对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和对担保人追索记录;
④申报核销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的,应提供对债务人的追索记录,无需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的处置和对担保人追索情况的材料。
2.呆账核销的审批
根据《核销办法》有关规定,在呆账发生以后,银行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在提供确凿证据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按照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进行处理。
呆账核销审查要点主要包括:①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合规;②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③呆账数额是否准确;④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银行发生的呆账,经逐户、逐级上报,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总行对一级分行的具体授权额度根据内部管理水平确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一级分行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银行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填报呆账核销申报表,上级行在接到下级行的申报表之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和签署意见。
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银行呆账核销运作。此外,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付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银行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三、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1.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
每核一笔呆账,必须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特别要注意查办因决策失误、内控机制不健全等形成损失的案件。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根据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
2.核销后的检查
审批核销呆账的银行应当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当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通过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并有效保全资产,切实提高资产质量。检查的重点是核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就应该立即补救,并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和制裁。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3.核销后的催收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银行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4.总结与改进
在进行呆账核销以后,银行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贷款管理。呆账核销的总结主要包括:①分析贷款呆账形成的主要原因以及信贷管理的主要问题;②分析当年申报的呆账在时间、地区、行业、账龄和期限等方面的分布特点;③分析呆账核销形式和核销工作的变化;分析当年申报但未能核销的呆账笔数、金额和原因;④分析当年呆账核销的成绩和不足,以及今后核销工作的改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