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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银行业初级资格考试《公司信贷》复习核心考点(第十三章)

来源:233网校 2015-06-02 10:25:00

5呆账核销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导致未能收回债权或股权的,可认定为呆账:

①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

②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全部获得保险补偿的;

③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④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未进行工商登记或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的;

⑤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⑥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银行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2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债权;或借款人和担保人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债权的;

⑥银行对债务作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债务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银行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⑦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借款人与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等原因,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丧失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

⑧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的;

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投资权的银行的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的,银行经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股权;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⑩余额在50万元(含)以下[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为5万元(含)以下]的对公贷款,追索超过2年,仍无法收回的。

2、银行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其他。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3、呆账核销审查要点包括:呆账核销理由是否合规;银行债权是否充分受偿;呆账数额是否准确;贷款责任人是否已经认定、追究。

4、对符合条件的呆账经批准核销后,由银行总行审批核销。对于小额呆账,可授权一级分行审批,并上报总行备案,一级分行一般不得再向分支机构转授权。

5、下列债权或者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①借款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银行债权;

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③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银行债权;

④银行未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⑤其他不应当核销的银行债权或者股权。

6、呆账核销后的管理

①检查工作:呆账核销后进行的检查,应将重点放在检查呆账申请材料是否真实上;

②抓好催收工作:呆账核销是银行内部的账务处理,并不视为银行放弃债权,对于核销呆账后债务人仍然存在的,应注意对呆账核销事实加以保密,一旦发现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应积极催收;

③认真做好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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