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 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观察员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部分享有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享有第十五条其他款规定的权利,承担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观察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