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四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或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