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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7-08-02 10:55:00
导读:在广西区内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临时资质许可,适用本办法。早拿证,早收益,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通关方案>>

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确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和《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区内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临时资质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相应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取得正式资质之前,满足有关条件后依法取得的资质。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组成。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近三年有效周期内在全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中,必考科目成绩均达到50分以上人员。有公安部《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专业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第二章 临时资质条件

第六条 临时资质许可按照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类别和规模,实施等级管理:

(一)从事灭火器检查、维修、回收及灭火剂充装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

(二)从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该资质分为临时一级、临时二级;

(三)从事区域、社会单位、大型活动、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消防安全评估资质,该资质分为临时一级、临时二级。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灭火器维修场所应满足《灭火器维修》(GA95-2015)第5.1条,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灭火器维修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专业技术人员一人以上;

(四)取得灭火器维修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除初次申请以外,应取得广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临时二级资质,或消防设施检测临时二级资质;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规定的配备标准,操作人员全部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四)专业技术人员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二人;

(五)操作人员十四人以上,其中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质或消防设施检测资质三年以上,或从业人员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或消防设施检测工作满三年;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活动不少于二十项或消防设施检测活动不少于二十项,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违反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行政处罚一次以下;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仪器、设备、设施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规定的配备标准,操作人员全部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四)专业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

(五)操作人员二十人以上,其中取得初级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人员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设备、设施、技术支撑条件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规定的配备标准,操作人员全部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三)专业技术人员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两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设备、设施、技术支撑条件应符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规定的配备标准,操作人员全部配备移动式工作记录仪及数据采集器;

(四)专业技术人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不少于十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临时资质许可

第十二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临时资质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广西公安消防总队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名录、从业人员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五)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购买发票或处于有效期内设备校准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本规定临时一级资质条件,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原资质证书、从业人员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工作经历证明和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及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向广西公安消防总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声明满一个月后,向广西公安消防总队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补发申请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第十五条 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递交的资质许可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续期申请、信息变更申请、补发资质证书申请等的审批,依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章 执业范围及要求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二级资质的执业范围为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临时一级资质执业范围为各类建筑或场所。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二级资质的执业范围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临时一级资质执业范围为各种类型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咨询活动。

第十七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独立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保证消防技术服务质量,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录,加强从业人员的管理,为所有从业人员逐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其所属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兼职执业。

第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负责制度,明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并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二级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临时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以上资格。

第二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其对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和服务范围、工作程序、收费标准、执业守则、从业人员相片、姓名、资格证书及其职责、投诉电话、服务结果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 广西公安消防总队在广西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条件、申请许可材料、审批程序等内容,并及时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信息、执业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信用评价等信息录入系统,定期向社会发布,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申请临时资质许可的,相关要求按本《办法》执行。未申请新的临时资质许可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原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类型、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有效期限保持不变,其他要求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政策与本办法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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