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3 灭火试验
该项是在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时,才作试验。
技术要求:
a)火灾报警系统能正常、可靠的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并应有效扑救初期火灾。
c)各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应正常、可靠的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e)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火灾报警探测器试验器、秒表、灭火试验模型。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关闭防护区门、窗。
d)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喷射时间),记录二氧化碳的保持时间,是否符合抑制时间要求。
e)检查系统的各种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阻断。
f)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非消防电源等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g)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6.3 固定式EBM气溶胶自动灭火系统
6.3.1 EBM灭火装置
6.3.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提供灭火装置检验报告、合格证,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1.2 外观
技术要求:
a)EBM灭火装置箱体表面应光滑、无明显的凹凸不平,油漆膜色泽均匀、无龟裂,无明显流痕、气泡、划痕、碰伤等缺陷。
b)标签应端正、平服、无明显皱褶、气泡等缺陷,文字符号和标志应明显、清晰。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
6.3.1.3 安装
技术要求:
a)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与贵重物品、精密仪器、供配电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5m,在装置喷口正前方0.5m内不允许有设备、器具或其它障碍物。
b)EBM灭火装置宜靠墙壁安装、安装应牢固可靠,施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EBM灭火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晃动箱体,观察是否牢固。
6.3.1.4 设置
技术要求:一个防护区EBM设置数量、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同一防护区内的EBM灭火装置应同时启动。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6.3.2 防护区设置
6.3.2.1 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
a)当采用单具EBM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60m2,容积不宜大于240m3。
b)当采用多具EBM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尺寸并计算其面积和容积。
6.3.2.2 开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实有困难时,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宜过大,并应加大EBM灭火剂用量给予补偿。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钢卷尺。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检查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3 门窗要求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检查门窗及围护构件强度检验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4 温湿度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环境温度范围为-20一+55℃,环境相对湿度不大于90%(RH)。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数字温湿度表。
检验方法:测量防护区的温、湿度,看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3.2.5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设置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的EBM灭火装置应装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b)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施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EBM灭火装置的防护标志。
c)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d)在有强电干扰场所安装的EBM灭火装置其外壳应接地。
e)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b)d)B,c)e)C
检验方法:目测。
6.3.3 启动控制器
6.3.3.1 合格证
技术要求:提供控制器的型式检验报告、合格证、型号、规格符合要求。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3.2 外观
技术要求:
a)外表面应无腐蚀、涂覆层剥落、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b)安装牢固、控制机构灵活。
c)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
检验类别:a)b)c)C
检验方法:目测。
6.3.3.3 启动控制器安装同4.4.2规定。
6.3.3.4 基本功能
技术要求:
a)能为火灾探测器不间断供电。
b)能自动启动EBM,也能手动启动EBM,无论启动器处于自动或是手动状态,手动启动、阻断都有效。
c)能直接接收火灾探测器的火灾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光报警信号在启动器复位前不能手动消除;声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
d)当感烟或感温火灾控制器单独发出火灾信号时,控制器只发出预报警信号,对应火警指示灯亮。
e)在自动状态下,当烟感、温感同时发出火灾信号时,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延迟30s应能启动EBM,在延迟时间内应手动切断EBM。
f)在手动状态下,当手动紧急启动按钮被触动后,声光报警器应发出声光报警,延迟30s才能启动。
g)控制器采用主、备两种电源,可自动切换供电,备用电源要求同4.4.18和4.4.19规定。
h)控制器控制线路在发生断线、备电容量不足等故障时,在2min内应发出与火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报警故障信号。
i)EBM起动后应有显示。
j)控制器对本机及负载具有自检功能。
检验类别:a)b)c)d)B,e)f)g)h)j)A,i)C
检验器具:秒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
检验方法:对控制器进行逐项试验,查看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操作方法同4.4.17。
6.3.4 系统功能试验
6.3.4.1 控制方式
技术要求:EBM自动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应有紧急切断装置。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3.4.2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同6.2.6.1规定。
检验类别:同6.2.6.1规定。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EBM灭火装置,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规格的EBM灭火装置进行试验。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汀开。
d)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组独立报警信号。
e)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内,观察控制台温、烟两种报警信号是否报警,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f)观察EBM气溶胶喷射是否畅通。
g)观察各种联动设备如:风机、防排烟装置、空调风机,切断火场非消防电源等是否联动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h)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EBM灭火装置,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i)对任一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
6.3.4.3 手动灭火(紧急阻断)试验
技术要求:同6.2.6.2规定。
检验类别:同6.2.6.2规定。
检验器具:同6.2.6.2中的规定。
检验方法:
a)同6.3.4.2检验方法a)。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手动”位置。
c)同6.3.4.2检验方法c)、d)。
d)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e)同6.3.4.2检验方法e)、f)、g)、h)。
f)同6.2.6.2检验方法k)。
6.3.4.4 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该项是在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时,才作试验。
a)火灾报警系统能正常、可靠地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装置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报警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喷射,并应有效扑灭初期火灾。
c)各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应正常、可靠地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e)EBM灭火装置喷射时间小于40s,喷射结束后3min内试验火应熄灭。
检验类别:a)b)c)e)A,d)B
检验器具:火灾报警探测器试验器、秒表、灭火试验模型。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c)关闭防护区门窗。
d)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报警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喷射时间),记录火熄灭时间。
e)检查系统的各种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阻断。
f)检查防排烟、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电源等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动作。
g)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警铃,应能报警。
f)雨淋阀前后压力表指示正常。
检验类别:a)b)c)d)A,e)f)B
检验方法:分别用手动、自动和应急操作三种方式对雨淋阀组进行操作,检查雨淋阀的开启是否正常、水力警铃是否报警,以及雨淋阀的前 后压力表指示是否正常。
5.4.3 过滤器
5.4.3.1 过滤器设置
技术要求:雨淋阀前的管道应设置过滤器,当水雾喷头无滤网时,雨淋阀后的管道应设过滤器。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5.4.3.2 材料与孔径
技术要求:过滤器应用耐腐蚀金属材料,滤网的孔径应为4.0一4.7目/cm2。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查看过滤器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测量滤网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4.4 管道
技术要求:
a)过滤器后的管道应采用内外镀锌,且宜采用丝扣连接。
b)雨淋阀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它用水设施。
c)应设排水阀、排污口。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目测。
5.4.5 消防用水量
技术要求:应根据GB50219—95的规定进行计算。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系统核对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5 水幕、雨淋系统
水幕及雨淋系统参照水喷雾灭火系统进行检验。
5.6 泡沫灭火系统
5.6.1 一般规定
5.6.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
a)泡沫液、泡沫液储罐、泡沫发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固定式消防泵组、消火栓等主要设备应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
b)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管子及管件等应有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查看各种产品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5.6.1.2 主要设备及零配件外观
技术要求:
a)无变形及其它机械性损伤。
b)外露非机械加工表面保护徐层完好。
c)无保护涂层的机械加工面无锈蚀。
d)所有外露接口无损伤,堵、盖等保护物包封良好。
e)铭牌清晰、牢固。
f)消防泵或固定式消防泵组盘车应灵活,无阻滞,无异常声音,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用手转动叶轮应灵活;固定式泡沫炮的手动机构应无卡阻现象。
检验类别:a)b)c)d)e)f)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5.6.1.3 管子及管件外观
技术要求:
a)表面无裂纹、缩孔、夹渣、折叠、重皮和不超过壁厚负偏差的锈蚀或凹陷等缺陷。
b)螺纹表面完整无损伤,法兰密封面平整光洁无毛刺及径向沟槽。
c)垫片无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无折皱等现象。
检验类别:a)b)c)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查看有关记录。
5.6.1.4 颜色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压力开关、管道过滤器、泡沫产生器涂红色。
b)泡沫消防泵、水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6.2 泡沫液储罐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液储罐、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检验应达到规范要求,且试验记录齐全。
b)泡沫液储罐应有编号、药剂量、充装日期的记录,并应符合要求。
c)泡沫液储罐设置在消防泵房内时,泡沫液储罐四周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泡沫液储罐顶,部至楼板或粱底的距离不小于1.0m,消防泵房主要通道的宽度必须大于泡沫液储罐的宽度。
d)常压泡沫液储罐应安装在支架或支座上,支架应与基础固定。
e)固定式常压泡沫液储罐,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出液孔、取样孔、吸气孔及人孔等,并应标明泡沫液的名称及型号。
f)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普通碳素钢板制作时,其内表面应做防腐处理。
g)压力泡沫液储罐的支架应与基础固定、安装时不宜拆卸或损坏其储罐上的配管和附件。
h)压力泡沫液储罐安装在室外时,应根据环境条件设置防晒、防雨、防冻设施。
检验类别:a)b)c)d)e)B,f)g)h)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按技术要求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或查看施工单位储罐强度和阀门的严密性实验记录,目测并用卷尺测量其安装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5.6.3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时,液流方向应与标注的方向一致。
b)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安装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10mm;其连接管道及附件的安装必须严密;备用的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并联安装在系统上。
c)带压力储罐的压力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安装,并应与基础牢固固定;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泡沫液的进口管道应与压力水的水平管道垂直,其长度不宜小于1.0m;
压力表与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整体垂直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压力表应分别安装在水和泡沫液进口的水平管道上,并与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进口处的距离不宜大于0.3m。
d)管线式、负压式泡沫比例混合器应安装在压力水的水平管道上;吸液口与泡沫液储罐或泡沫桶最低液面的距离不得大于1.0m。
检验类别:a)A,b)c)d)B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其安装高度是否符合要求。
5.6.4 低倍数泡沫产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液上喷射的横式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b)液上喷射的立式泡沫产生器应垂直安装在固定顶储罐罐壁顶部或外浮顶储罐罐壁顶端的泡沫导流罩上。
c)液下喷射的高倍压泡沫产生器应水平安装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
d)水溶性流体储罐内泡沫溜槽的安装应沿罐壁内侧螺旋下降到距罐底1.0一1.5m处,溜槽与罐底平面夹角宜为30度,泡沫降落槽应垂直安装,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mm,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为土5m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检查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6.5 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中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位置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得损坏或随意拆卸附件。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6.6 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距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进气端小于或等于0.3m处不应有遮挡物。
b)在高倍数泡沫发生器的发泡网前小于或等于1.0m处,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放的障碍物。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目测。
5.6.7 泡沫喷头的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喷头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b)泡沫喷头的安装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c)泡沫喷头的安装应牢固、规整、安装时不得拆卸或损坏其喷头上的附件。
d)顶喷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上部,并应垂直向下,其坐标及标高的允许偏差,室外安装为±15mm,室内安装为±10mm。
e)水平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侧面并对准被保护物体,其距离允许偏差为±20mm。
f)弹射式泡沫喷头应安装在被保护物的下方,并应在地面以下,在未喷射泡沫时,其顶部应低于地面10—15mm。
检验类别:a)b)c)d)e)f)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测量喷头安装是否符合规定。
5.6.8 固定式泡沫炮
技术要求:
a)固定式泡沫炮的主管应垂直安装,炮口应朝向防护区。
b)安装在炮塔或支架上的固定式泡沫炮应牢固。
c)电动泡沫炮的控制设备、电源线、控制线的规格、型号及设置位置、敷设方式、接线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d)射程、射高、仰附角度、水平回转角等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手动操作检查其是否运用灵活。
5.6.9 固定式消防泵组
技术要求:
a)固定式消防泵组应整体安装在基础上,并应固定牢固。
b)固定式消防泵组进水管、吸水口处设置退网时,其滤网的过水面积应大于进水管截面积的4倍,滤网架的安装应坚固。
c)附加冷却器的泄水管应通向排水设施。
d)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方法:目测。
5.6.10 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立管安装时,其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002。
b)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安装时,其坡向、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c)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自动排气阀应直立安装,并应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故空阀应安装在低处。
d)高倍数泡沫发生器进口端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的压力表、管道过滤器、控制阀应安装在水平支管上。
e)泡沫管道进储罐处设置的钢质控制阀和止回阀应水平安装,其止回阀上标注的方向应与泡沫的流动方向一致。
f)埋地安装的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g)埋地安装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检验类别:a)b)c)d)f)g)C,e)A
检验器具:水平仪、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卷尺和水平仪检查测量坡度、坡向,检查施工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5.6.11 泡沫消火栓安装
技术要求:
a)泡沫混合液管道上设置消火栓的规格、型号、数量、位置、安装方式应符À쵐څh)C
检验器具:秒表。
检验方法:打开报警阀试水阀门放水,查看延迟器是否出水,将延迟器充满水后由排水口排出,记录排水时间;观察控制盘压力开关动作显示与否,消防泵是否启动;关闭报警阀试水阀门,观察水力警铃是否停止报警,压力开关是否停止动作、延迟器是否停止出水,报警阀上下压力表是否正常。
5.2.2水流指示器
技术要求:
a)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水流指示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外观不得有碰伤、污损。
b)布线应有穿管保护。
c)应垂直安装在分区水平配水干管上。
d)应将水流信号转换为电信号,送至报警器或控制中心指示火灾区域。
检验类别:a)b)c)d)B
检验方法:检查水流指示器的外观及安装位置和质量,启动末端试验装置,检查其功能是否正常。
5.2.3 末端试验装置
技术要求:
a)在每个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最末端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对充气设备,末端应设排气阀。
b)末端试水装置包括压力表、试验阀、试验管或排水管。
c)试验管直径不小于25mm。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卡尺。
检验方法:查看每分区最末端是否有试验装置,用卡尺测量试验装置的附件及试验管直径是否符合要求。
5.2.4 管道
5.2.4.1 管道螺纹连接
技术要求:管道变径时,丝扣连接应采用异径管零件,避免采用补芯;如需补芯时,不得用在弯头上,三通零件上只允许用一个,四通零件上不超过两个。螺纹连接的密封填料应均匀附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的材料挤入管内,连接后应将外部清理干净。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查看管道连接外观及密封是否合格,变径处采用补芯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2.4.2 管道焊接连接
技术要求:焊接时,异径管道的管径二者相差不应大于50mm,如大于50mm时,应采用大小头焊接。
表面不允许有裂缝、气孔、夹渣溶合性飞溅、咬边、凹陷、接头坡口错位等。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4.3 管套
技术要求:
a)管道穿过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柔性短管;穿墙、楼板应加设套管,管道焊缝不应置于套管内。
b)穿墙套管长度不得小于墙厚,穿楼板套管应高出楼板或地面50mm。
c)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类别:a)b)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套管高出楼板或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4.4 管路的加固
技术要求:管道固定采用管道吊架和防晃支架,并宜满足以下要求:
a)管道支架、吊架的安装位置不应妨碍喷头的喷水效果,管道支、吊架与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300mm,与末端喷头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750mm。
b)相邻两喷头间的管段上至少应设一个吊架,当喷头间距小于1.8m时,可隔段设置,但吊架间距不宜大于3.6m。
c)在公称直径等于或大于50mm的配水干管或配水管上应至少设置一个防晃支架,管道过长或改变
方向时必须增设防晃支架。
d)竖直安装的配水干管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其安装位置距地面或楼面的距离宜为1.5—1.8m。
e)吊架、防晃支架宜直接固定于建筑物结构上。
检验类别:a)b)c)d)e)C
检验方法:测量喷水干管或喷水管直径,查看50mm或50mm以上管道是否设置防晃支架、喷头间是否设置吊架,查看吊架、防晃支架固定方式及强度。
5.2.4.5 管道安装
技术要求:
a)报警阀以后的管路上不应有其它用水设施,并应采用内外热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b)自动喷水灭火的管道应设有坡度,并坡向排水管或辅助排水管。湿式系统干管的坡度不应小于0.002,配水管、配水支管的坡度不应小于 0.0044。
c)所有配水管或配水支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mm。
d)每侧每根的配水文管设置的喷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建筑、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当同一配水文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两侧各不多于8个。
b.严重危险级建筑、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e)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最小的距离应符合表2的要求。
检验类别:a)A,c)d)B,b)e)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150mm卡尺,水平仪。
检验方法:查看报警阀以后的管道上是否设有其它用水设施,并检查管材使用记录;查看配水支管的喷头布置数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卡 尺测量喷水管直径是否等于或大于25mm;用卡尺和钢卷尺测量管道中心与建筑结构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用水平仪测管路坡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见图3)
5.2.4.6 减压孔板和节流装置
技术要求:减压孔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公称直径不小于50mm的水平管段上。
b)孔板应安装在水流转弯下游一侧直管段上,与弯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设置管段直径的两倍。
c)节流管的长度不宜小于1m。
d)节流管的直径宜按表3的规定选取。
检验类别:a)b)c)C,d)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0—300mm卡尺。
检验方法:测量干管的直径,查看节流管或减压孔板安装位置及管径是否符合技术要求,测量节流管的长度是否符合要求。
5.2.4.7 管道色标
技术要求:地上的消防管道应涂以红色或红色环道标记,以区别其它管道。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5.2.5 喷头
5.2.5.1 外观检验
技术要求:
a)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各种标志(喷头的商标、型号、公称动作温度等)应齐全。
b)外观应无加工缺陷相机械损坏,喷头的螺纹密封面应完整、光滑、不得有伤痕、毛刺、缺陷、断丝等现象。
c)喷头安装要整齐、牢固、美观,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查看喷头的型号规格,应符合技术要求;查看各种标志是否齐全,检查喷头的外观及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5.2.5.2 喷头安装最大间距
技术要求:各危险等级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面、柱的间距应符合表4的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间距,与上表的规定值比较,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柱的水平距离,与上表面的规定值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3 喷头与梁边距离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的规定。
b)喷头的安装要牢固,无污损现象。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按图4所示分别测量喷头中心线至梁边距离A和喷头溅水盘上表面至梁底边距离B2,与上表的规定比较是否满足要求。
5.2.5.4 喷头溅水盘与吊顶(天花板)、楼板、屋面板的距离
技术要求:不宜小于75mm,并且不宜大于150mm,如图5所示。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图示方法测量。
5.2.5.5 喷头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技术要求:喷头与隔断的水平及垂直距离应符合图6和表6的规定。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按上图和上表的规定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隔断墙的水平及垂直距离。
5.2.5.6 边墙型喷头最大保护面积和最大保护距离
技术要求:中危险级建筑物为3.6m,最大保护面积8平方米;轻危险级建筑物为4.6m,最大保护面积14平方米。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相邻两喷头的距离和保护面积应满足要求。
5.2.5.7 喷头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与墙面的距离
技术要求:
a)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m。
b)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mm,且不宜大于150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测量喷头溅水盘与门、窗洞口上表面的垂直距离,测量从喷头中心线至墙面的水平距离,是否满足要求。
5.2.5.8 仓库的喷头布置
技术要求:
a)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的垂直距离应满足:
a.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0mm。
b.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0mm。
b)堆垛间设置喷头时堆垛边与喷头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0mm。
c)高架仓库喷头布置除符合本条件a)、b)外,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m。
d)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m;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m。
检验类别:a)b)c)d)C
检验器具:0—50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仓库的喷头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5.2.6 系统联动试验
技术要求:末端试验装置应设在每个分区最不利点处,试验装置按图7制作。
打开试水装置时:
a)出水口的水色透明度与入口处一致,并无杂质。
b)试验阀关闭,压力表读数应不小于0.05MPa。
c)试验阀打开,压力表读数应不小于0.05MPa。
d)水力警铃应准确发出报警信号。
e)压力开关接通,消防中心显示报警信号并启动消防泵。
f)水流指示器动作后应准确输出报警电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