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气体灭火系统
6.1 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
6.1.1 灭火剂贮存容器
6.1.1.1 贮存容器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备强度试验合格证、瓶头阀合格证、密封试验合格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各种合格证是否齐全。
6.1.1.2 贮存容器外观
技术要求:
a)应无明显碰撞变形、缺陷。
b)手动操作装置应有铅封。
检验类别:a)B,b)A
检验方法:目测。
6.1.1.3 贮存容器规格
技术要求:同一系统的贮存容器的规格、尺寸要一致,其高度差不应超过10mm。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同一系统贮存容器的安装高度差。
6.1.1.4 贮存容器压力表
技术要求:
a)压力表无明显机械损伤。
b)压力表在同一系统中的安装方向应一致,其正面朝向操作面。
c)同一系统中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应小于5mm,相差较大时,允许使用垫片调整。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同一系统贮存容器上的压力表的安装高度差。
6.1.1.5 贮存容器的颜色和编号
技术要求:
a)外表面应喷涂红色油漆,并应用其它颜色在其正面喷上灭火剂名称。
b)每一个贮存容器应在灭火剂名称下用阿拉伯数字喷上编号,阿拉伯数字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120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阿拉伯数字编号的字体尺寸。
6.1.1.6 贮存容器记录
技术要求:应有永久性标志或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充装量、充装日期等。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1.7 灭火剂增压精度
技术要求:
a)卤代烷灭火系统的贮存压力应根据环境温度按设计校正,校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贮存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贮存压力的5%。
b)同一防护区各贮存容器内充装灭火剂量和充装压力均应相符。
检验类别:a)b)B
检验方法:查看每钢瓶的充装压力及记录。
6.1.1.8 贮存容器的安装
技术要求:
a)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位置与设计位置的允许偏差距离不应大于300mm,且其操作面距离或操作面之间距离不宜小于1.0m,并不得增加灭火剂输送管道的管件。
b)贮存容器必须固定在支架上,支架与建筑构件固定应牢固可靠,释放灭火剂时不得产生晃动,且应作防腐处理。
检验类别:a)C,b)B
检验器具: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贮存容器的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晃动瓶架,观察是否牢固;进行联动喷射试验时,观察是否产生振动。
6.1.2 贮瓶间
6.1.2.1 温湿度
技术要求:室内温度0一50℃,室内湿度不大于85%(RH)。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数字温湿度表。
检验方法:在贮瓶间测两点的温湿度取平均值。
6.1.2.2 位置
技术要求:符合规范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核对设计图纸。
6.1.2.3 灯光照度
技术要求:贮瓶间照明灯照度不得低于80Lx,瓶头阀处照度不得低于100Lx。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照度计。
检验方法:用照度计测量贮瓶间照度和瓶头阀处照度。
6.1.3 集流管
6.1.3.1 合格证及施工记录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集流管是否有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
6.1.3.2 外观
技术要求:
a)应采用焊接方法制造,焊缝处应平整,无气泡、夹渣等缺陷;集流管焊接后,内外应进行镀锌处理。
b)表面应涂红色油漆。
检验类别:a)b)C
检验方法:查看集流管的焊接质量及是否进行镀锌和涂红漆处理。
6.1.3.3 泄压装置
技术要求:安装有泄压装置的集流管,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得朝向操作面。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3.4 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技术要求:
a)进行水压强度试验时,升压要缓慢,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5min,目测无变形为合格。
b)严密性试验在水压强度试验后进行,试验介质可采用空气或氮气,将集流管放在水槽中,缓慢升压到压力后,稳压5min,无气泡泄漏为合 格。水压强度试验和试验的压力按表8确定。
检验方法:按技术要求进行水压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或查看施工单位管道试压记录是否与技术要求相符。
6.1.4 单向阀
6.1.4.1 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单向阀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水压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是否符合技术 要求。
6.1.4.2 外观和铭牌标志
技术要求:
a)外观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损伤。
b)铭牌标志齐全。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5 选择阀
6.1.5.1 合格证
技术要求: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应进行水压强度试验和密封性试验,试验应符合l4103—93的规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选择阀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水压强度试验和密封性试验是否符合要求。
6.1.5.2 外观
技术要求:
a)外观应无加工缺陷,无碰撞外伤。
b)铭牌标志齐全。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5.3 安装
技术要求:
a)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
b)采用螺纹连接的选择阀,其与管道连接处宜采用活接头。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选择阀手柄操作高度。
6.1.5.4 防护区标识
技术要求:每个选择阀上均应配置标明防护区名称和编号的永久性标记牌,并将其固定在操作手柄附近便于识别的地方。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6 气体驱动装置(启动钢瓶)
6.1.6.1 外观
技术要求:
a)贮存容器无明显碰撞变形。
b)手动按钮上有完整铅封。
c)连接螺纹及密封端面无明显损伤或缺陷。
检验类别:a)B,b)c)A
检验方法:目测。
6.1.6.2 压力表
技术要求:
a)压力表上面的指示压力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正面朝向操作面。
b)多个气体驱动装置集中安装时其压力表高度相同,相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类别:a)b)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压力表安装高差。
6.1.6.3 名称和编号
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正面应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如N2;在该名称下方标明对应防护区名称的编号。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6.4 安装
技术要求:气体驱动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偏差应小于一具驱动装置的直径;气体驱动装置应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钢卷尺测量驱动装置的位置安装偏差;晃动瓶架,观察是否固定牢军。
6.1.7 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
6.1.7.1 外观
技术要求:外观应平整光滑,弯曲部分内外侧形式规则平整。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7.2 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应用护口式或卡套式连接,连接应紧密,并应符合标准规定。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7.3 安装
技术要求:
a)应平行或垂直布置,整齐且交叉少、平行或交叉管路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mm。
b)平行管路应用管夹固定,管夹之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转弯处或有接头处应增设一个管夹。
c)应沿建筑构件、设备或固定支架布置和固定,间距为0.6m。
检验类别:a)b)c)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管夹和支架间距。
6.1.7.4 气密性实验
技术要求:安装后应进行气压严密性实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施工单位管道试压记录是否与规范相符。
6.1.8 灭火剂输送管道
6.1.8.1 合格证
技术要求:管道及管道附件应具有制造厂合格证明书,其规格、型号及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螺纹连接的管接头有压力、规格和制造厂的符号标记。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8.2 外观
技术要求:
a)管道及管道附件应平整光滑,不得有碰撞腐蚀及加上缺陷;管螺纹锤角密封面不得有划痕、刮伤、凹陷、啃刀等缺陷;管道及管道附件内外表面应进行镀锌处理,镀层应牢靠均匀,不得脱落。
b)管道和管件的外观应有按防护区的装配顺序打印(钢印)的编号。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
6.1.8.3 管道连接方式
技术要求: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用卡尺测量管道的直径,检查管道的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8.4 管道的坡度、坡向
技术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管道应水平安装,不应设倒坡。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水平仪。
检验方法:用水平仪测量管道的坡度,并观察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1.8.5 管道穿过墙壁、楼板的要求
技术要求: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穿过墙壁的套管长度应大于墙厚20一25mm,穿过楼板的套管应高出地面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柔性不燃材料填塞密实。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套管高出墙面和楼板的高度。
6.1.8.6 管道防变形处理
技术要求:管道不宜通过建筑变形缝,必须通过时应做防变形处理。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8.7 管道末端喷嘴的固定
技术要求:管道末端喷嘴处应采用支架固定,喷嘴距支架的距离应不大于500mm。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钢卷尺测量喷嘴距支架的距离。
6.1.8.8 管道的支、吊架间距
技术要求:管道的支、吊架间距不应大于表9规定的最大间距。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0—5m钢卷尺。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测量管通的直径,用钢卷尺测量管道支、吊架的间距,看是否符合上表的规定。
6.1.8.9 管路颜色
技术要求:灭火剂输送管路的外表面应涂以红色消防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9 喷嘴
6.1.9.1 合格证
技术要求: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9.2 外观
技术要求:
a)螺纹密封面良好,不得有划痕、刮伤、凹陷、啃刀等缺陷,内外表面无脏物。
b)喷口或喷孔的尺寸,精度应达到设计和标准要求。
c)喷嘴上有型号、规格标记。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器具:0一200mm游标卡尺。
检验方法:目测,用游标卡尺测量喷口或喷孔的尺寸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6.1.9.3 安装间距
技术要求:
a)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证防护区平面上的任何部位都在喷嘴的覆盖面积之内。
b)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喷头间距的1/3,且不大于2/3。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2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两相邻喷嘴的间距,测量喷嘴与墙面的间距,应满足技术要求。
6.1.9.4 连接
技术要求:喷嘴与连接管之间应采用密封材料密封。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1.10 防护区设置安装要求
6.1.10.1 管网灭火系统的防护区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2,容积不宜大于2000m3。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0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检查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2 预制灭火装置的防护区面积和容积
技术要求:当采用预制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100m2,容积不宜大于300m3,且使用的预制灭火装置数量不应超过8个。
检验类别:C
检验器具:O一50m卷尺。
检验方法:用卷尺测量防护区的面积和容积,检查灭火装置数量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3 防护区构件要求
技术要求:
a)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窗户应采用钢化玻璃或铅丝玻璃。
b)防护区的围墙构件的允许压强,均不宜低于1.2KPa(防护区内外气体的压力差)。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有关围护构件的资料。
6.1.10.4 防护区开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时,宜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当设置自动关闭装置确实有困难时,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宜过大,要求浸渍时间达10min时,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不宜大子0.2%,要求浸渍时间为1min的不宜大于1%。
检验类别: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测量并计算防护区开口面积与防护区面积的比值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1.10.5 泄压口设置
技术要求:防护区内有泄压口时,宜设在外墙上,其位置应在距地面高度2/3以上的室内净高处。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封条的,可不设泄压口。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1.10.6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b)防护区内应设置火灾和灭火剂释放的声报警器;在防护区的每个入口处应设置光报警器和采用卤代烷灭火系统的防护标志。
c)在疏散通道与出口处,应设置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d)防护区内应配置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A,b)d)B,c)C
检验方法:目测。
6.1.10.7 自动控制启动条件
技术要求: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检查防护区内是否设置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只有当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均检测出防护区内存在着火灾时,才能发出释放灭火剂的指令。
6.1.11 系统功能试验
6.1.11.1 启动方式
技术要求: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及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预制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方式。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目测。
6.1.11.2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灭火系统接到灭火指令后能正常启动,喷射正常。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声光报警信号。
c)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可靠切断防护区非消防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检验类别:a)c)A,b)B,d)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保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d)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启动灭火系统,喷射出氮气或压缩空气。
f)观察氮气或压缩空气喷射是否畅通。
g)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观察控制台温、烟两种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启动或关闭风机、防排烟阀、通风空调、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i)观察被试钢瓶上的压力表指针是否归零。
j)试验后,更换试验用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6.1.11.3 手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启动手动灭火按钮后,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的启动、喷射。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c)联动设备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正常切断火场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e)自动、手动状态下,在延时时间内系统可被紧急启动和切断。
检验类别:a)c)e)A,b)B,d)C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0一10MPa压力表、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打开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的转换开关扳向“手动”的位置。
d)将被测防护区的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分别对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送烟加温使其报警。
f)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g)观察喷射管路、喷嘴是否畅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现象,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30s以内。
h)观察启动或关闭风机、防排烟阀、通风空调口、切断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符合要求。
i)观察控制台声光报警显示是否正常按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j)试验后更换试验用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在自动、手动状态下,进行手动启动和切断模拟试验。
6.1.11.4 灭火试验:根据用户和消防监督机构要求确定是否进行。
技术要求:
a)要在10s(特殊情况不宜大于15s)内可靠扑灭模拟的初期火灾。
b)末端喷嘴最低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31MPa。
c)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关闭空调、风机,切断火场电源等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是否正常。
检验类别:A
检验器具:
a)示波器;
b)动态应变仪;
c)电阻箱;
d)活塞式测力计;
e)压力传感器;
f)交流稳压电源;
g)压力表;
h)点式测温仪;
i)连续记录浓度分析仪;
j)录音机;
k)列线话筒;
l)秒表;
检验方法:
a)任选某一防护区,按设计工况进行。
b)将压力传感器分别安装在集流管压力表位置上和末端喷嘴处。
c)在防护区内,设四个取样点,上下各取两点。
d)打开示波器、动态应变仪、浓度分析仪、测温仪等预热5min。
e)试验前标定压力传感器。
f)将灭火试验模型(A类或B类)在防护区内布置好。
g)将控制台上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h)检查系统启动电源。
i)关闭防护区门窗。
j)将灭火试验模型点燃,记录从火灾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起,到控制台发出灭火指令时止的时间;记录灭火剂开始喷射到喷完的时间(是否符合喷射时间);末端喷嘴压力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记录防护区内灭火剂分布浓度、保持时间、对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k)检查系统各种声、光报警信号是否按程序动作,并能消音切断。
l)检查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空调、风机、火场电源等是否正常动作。
m)观察灭火是否可靠,有无复燃可能。
n)试验后再标定压力传感器,供数据处理用。
6.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6.2.1 一般规定
6.2.1.1 合格证
技术要求:系统贮存容器、容器阀、集流管、单向阀、选择阀等应具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安装前对阀件应进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1.2 外观
技术要求:
a)系统各部件外观均无明显碰撞变形和缺陷。
b)系统各部件性能和安全标志应完备正确。
检验类别:a)B,b)C
检验方法:目测、手感。
6.2.1.3 颜色
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外表面及灭火剂输送管路的外表面应徐以红色消防标志。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2.1.4 记录
技术要求:贮存容器应有永久性标志或记录,其内容包括编号、充装量和充装日期,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1.5 操作方式
技术要求:二氧化碳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可不设自动控制。
检验类别:A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2 全淹没灭火系统
6.2.2.1 防护区开口
技术要求:
a)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部。
b)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自动关闭。
检验类别:a)b)B
检验器具:0一5m钢卷尺。
检验方法:
a)测量不能关闭的开口尺寸并计算面积、查看其位置是否满足技术要求。
b)用电信号模拟二氧化碳喷放试验,查看是否在喷放前自动关闭除泄压口外的其余开口。
6.2.2.2 防护区的构件
技术要求: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 1200Pa。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查看有关围护构件的资料。
6.2.2.3 防火阀
技术要求:
a)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b)防护区用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在喷放二氧化碳前自动关闭。
检验类别2b)A,a)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用电信号模拟二氧化碳喷放试验,观察防火阀的动作是否符合技术要求。
6.2.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6.2.3.1 空气流动速度
技术要求: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用风速仪测量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
6.2.3.2 遮挡物
技术要求:喷头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检验类别:B
检验方法:目测。
6.2.3.3 喷头位置
技术要求:喷头的数量与布置应使喷射的二氧化碳分布均匀。
检验类别:C
检验方法:目测。
6.2.4 系统组件
6.2.4.1 管道
技术要求:
a)输送二氧化碳的管网管道内径应符合规范要求,流量和喷头入口压力通过计算确定。
b)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内外镀锌。
c)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检验类别:a)B,b)c)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4.2 储存装置
技术要求:
a)应设称重检漏装置,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10%时,应及时补充。
b)高压系统的储存容器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5MPa,储存器或容器阀上应设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19±0.95MPa。
c)低压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并应采取良好的绝热措施,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 2.38±0.12MPa。
d)高压储存装置的环境温度应为0一49℃,低压储存装置应远离热源,其位置应便于再充装,其环境温度宜为-23—49℃。
e)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应避开阳光直射。
检验类别:a)b)c)B,d)e)C
检验器具:温度计。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4.3 选择阀与喷头
技术要求:
a)选择阀的位置宜靠近储存容器,并应便于手动操作,便于检查。
b)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或机械操作方式,系统启动时,选择阀应在容器阀动作之前或同时打开。
c)设置在有粉尘或喷漆作业等场所的喷头应增设不影响喷射效果的防尘罩。
d)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使防护区内二氧化碳分布均匀,喷头应接近天花板或屋顶安装。
检验类别:b)B,a)c)d)C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5 安全要求
技术要求:
a)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防护区入口应设光报警器。
b)防护区入口应设灭火系统防护标志和二氧化碳喷放指示灯。
c)当系统管道设置在可燃气体、蒸气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时,应设防静电接地装置。
d)设置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备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检验类别:a)b)c)d)B
检验方法:现场查看。
6.2.6 系统功能试验
6.2.6.1 联动灭火试验
技术要求: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正常、可靠的工作。
b)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延时30s正常启动。
c)联动设备接到控制指令后可靠工作。
d)在报警、喷射各个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检验类别:a)b)c)A,d)B
检验器具:火灾探测试验器,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秒表。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灭火剂贮瓶(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自动”位置。
d)将被测区域门窗打开。
e)用火灾探测器试验器使火灾探测器产生两个独立报警信号,启动灭火系统。
f)观察氮气或压缩空气(C02)喷射是否畅通,管网是否有泄漏现象。
g)测定系统延时时间是否在规定的30s内,观察控制台两组报警信号是否报警,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各种联动设备如:风机、防排烟阀、空调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等是否联动正常,声、光报警是否按程序动作。
i)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j)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进行模拟启动试验,试验结果符合技术要求a)b)c)条。
6.2.6.2 手动灭火(紧急阻断)试验
技术要求:
a)启动手动灭火按钮后,灭火系统应能可靠、正常的启动、喷射。
b)在报警,喷射各阶段,防护区有正常的声光报警。
c)联动设备控制指令应可靠动作,能正常切断火场电源。
d)被测钢瓶上压力表指针归零。
e)自动、手动状态下,在延时时间内系统可被紧急启动和切断。
检验类别:a)c)e)A,b)B,d)C
检验器具: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灭火瓶组(也可直接使用C02灭火瓶组),秒表等。
检验方法:
a)任选一防护区,选择相应数量充有氮气或压缩空气的贮存容器,取代二氧化碳灭火剂贮瓶进行试验。
b)贮存容器与其它启动元件的连接方式不变。
c)连接控制台电源将控制台内转换开关扳向“手动”位置。
d)将被测区域门窗打开。
e)按下手动灭火按钮启动灭火系统。
f)观察喷射管路、喷嘴是否畅通,管道是否有泄漏现象。
g)观察控制台声、光报警是否按正常程序动作,药剂释放显示灯是否正常。
h)观察风机、防排烟阀、空调风机、切断火场非消防电源的动作是否正常,声、光报警是否符合要求。
i)全淹没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局部应用的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一般不应小于0.5min。
j)试验后应更换作试验的贮存容器,使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
k)对任一防护区,在自动、手动状态下,进行手动启动和阻断模拟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