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民用建筑类别
民用建筑类别是根据建筑高度、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和扑救难易程度进行确定,主要分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对于住宅建筑,以建筑高度27m 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建筑中又以54m 划分一类和二类高层住宅建筑;对于公共建筑,以建筑高度24m 区分多层和高层公共建筑,在高层建筑中又将性质重要、火灾危险性大、疏散和扑救难度大的建筑划分为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三章相关内容。民用建筑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根据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其类别。
(2)对建筑高度大于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在实际建筑防火检查中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部分的层数和建筑高度来确定是多、高层建筑还是单层建筑。当难以区分建筑的主要功能,并且单层部分与多层或高层部分又没有采用防火墙分开时,则将该建筑确定为多层或高层建筑。
(3)在实际建筑防火检查中,如遇到规范中未列举的建筑,需要根据建筑功能的具体情况,通过类比划分的标准确定建筑类别。例如,高层医疗建筑,考虑到建筑中有不少人员行动不便、疏散困难,建筑内发生火灾易致人员伤亡,因此将其划分为一类高层共建筑。
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类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类别是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进行确定,主要分为Ⅰ、Ⅱ、Ⅲ、Ⅳ等四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四篇第八章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有关资料,了解消防设计时确定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火灾危险性等确定建筑类别的基础数据后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查看建筑层数、测量建筑高度,查看每层使用功能及布局、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检查建筑分类的准确性。
二、建筑耐火等级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分为一、二、三、四级。防火检查中,特别是检查既有建筑物的防火安全时,主要通过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一致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一)检查内容
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得低于建筑相应耐火等级的要求。主要检查要求: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二级耐火等级的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吊顶和隔墙体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构件,除防火墙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燃烧体。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如果建筑内存在金属建筑构件时,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极易失去承载力,因此需要检查其是否需要进行防火保护、保护的措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不低于建筑所需耐火等级对应的最低耐火极限要求。目前钢结构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用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机耐火材料包覆的方式;一种是钢结构防火涂料,即施涂于建筑物和构筑物钢结构构件表面,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以提高钢结构耐火极限,按其涂层厚度及性能特点可分为薄涂型和厚涂型两类。由于钢结构防火涂料目前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因此实际运用中首先考虑采用不燃材料包覆的方式。具体检查要求为:
(1)当建筑耐火等级为二、三级时,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和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屋顶承重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对于建筑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需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2)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有效保护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构件的全部部位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可不低于1.00h。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厂房内虽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但对这些构件无保护作用时,仍需对这些构件进行防火保护。
(3)民用建筑的中庭和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构件时,可通过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保证其耐火极限不低于耐火等级的要求。
(4)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等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保证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一致性
主要检查建筑耐火等级的选定与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质和火灾扑救难度等是否一致。不同类别的建筑,所需要的耐火等级不同,检查要求为:
(1)厂房和仓库
①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