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主要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的难度进行分类,不同类别的建筑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能节约投资的目的。建筑耐火等级的选择和确定,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与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大小、建筑的设计层数等紧密联系,必须与建筑分类相适应。
一、建筑分类
建筑分类的方式有许多种,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工业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厂房和仓库,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民用建筑包括单层、多层和高层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其中,高层民用建筑的类别分为一类和二类。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分类)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建筑高度
建筑高度是界定建筑是否为高层的依据,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
(3)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确定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建筑高度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时,不需计入建筑高度。
(6)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 的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2.建筑层数
建筑层数按建筑的自然层数确定。建筑层数检查时,需要注意:
(1)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2)当住宅建筑或设置有其他功能空间的住宅建筑中有1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先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入建筑层数。
3.生产的火灾危险性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当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气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以按戊类考虑。
(2)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3)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例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2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戊类划分。
4.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
仓库的火灾危险性是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进行确定,主要分为甲、乙、丙、丁、戊等五类,具体分类见《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第二篇第二章相关内容。仓库火灾危险性类别检查时,需要注意: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例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甲、乙、丙三类物品,仓库就需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划分。
(2)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这两类仓库,除考虑物品本身的燃烧性能外,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应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按丙类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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