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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上海市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

来源:233网校 2018年1月2日

一、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本市鼓励有关单位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鼓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社会消防组织运用先进科技成果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依托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及时协调处置公共消防设施问题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四、将第十二条第四款修改为:

经济信息化、商务、教育、民族宗教、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广影视、文物、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体育、旅游、交通、民防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单位实行清单式分类管理,监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对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情况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监督整改;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保护火灾现场,负责轻微火灾事故调查,协助调查其他火灾事故原因。

七、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

(五)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内容。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

(四)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九、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在建筑密度较大的特殊区域增建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应当建设规模适当的小型消防站。小型消防站的设置条件、建设标准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本市建设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为火灾防控、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公安、安全监管、交通、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民政、工商、民防、气象、教育、卫生计生、商务、旅游、文广影视、国有资产监督等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管理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本市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标准化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单位应当将监控信息实时传输至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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