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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3日来源:北京农学院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在两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医院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学院审批。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半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保留学藉一年。
  第二十一条:休学、停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如遇寒暑假,则提前到寒暑假之前一个月)按规定向学院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工作单位证明。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如确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函授及夜大学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校内转专业:
  1.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2.工作单位要求其转入其它专业;
  3.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经批准办理相应手续。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第二十六条: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也应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八条:新生转专业应在一年级学期开学后五周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转学:
  1.学生确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2.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本校学生要求转学需本人申请(并自己联系转入学校),学院批准。具体手续由转入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学习需本人申请,原学校同意,待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入手续。

退 学

  第三十三条: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两个月以上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2.休学、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复学或延长手续者;
  3.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者;
  4.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函授、夜大学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学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办理正式退学手续的学生,其学历证件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放。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退学的学生不发任何学历证明。
  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免修、免试

  第三十六条:持有三级或三级以上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可申请免修外语。
  第三十七条:参加第二学历学习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三门已学过的相同共公课或基础课。
  第三十八条:持有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发的单科成绩单者,且所修课程内容和我院设置的课程大致相同者,在我院进修后持有北京农学院教务处核发的相同课程成绩单(从获得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者,本人均可申请免修。批准免修的课程成绩按原成绩记入档案。
  第三十九条:在本科段学习的学生不得以其在专科阶段学过的课程申请免修本科阶段的相同名称的课程。
  第四十条:凡免修课程均须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期在三年内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批准后填写申请表。

奖 惩

  第四十一条:函授、夜大学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对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的学生,学校分别授予"学生"、"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函授和夜大学学生有违反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可分以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分决定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令构成犯罪者;
  2.违反校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第四十三条:对函授、夜大学学生给予的所有处分决定均通知受处分学生所在工作单位。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五条:毕业前经补考仍有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从换证之日算起,仍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故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及自动退学者),在校学满一年以上(含一年),所学课程考试及格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函授、夜大学新生,正式注册后,发给学生证一个。
  第四十八条:学生证是学生本人身份证明,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送他人使用。要注意保管,不得涂改和损坏。如有上述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校纪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须追究责任,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学生证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写出书面检查,经查实后,方可按规定补办。
  第五十条:学生毕业、退学、结业、肄业,学生证一律交回,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如有与本办法相矛盾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在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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