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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年3月23日来源:北京农学院

  为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入学与注册

  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函授和夜大学新生,必须持《北京农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入学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和函授站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经审核合格即可填写有关表格,办理交费手续。新生办完注册手续方可取得北京农学院函授或夜大学学生学籍。凡属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
  第三条:新生如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于次年新生报到前2个月提出重新入学的申请报告,经院长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无故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重新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均须按时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一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继续教育学院注销其学籍。

考 勤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课论。
  第六条:夜大学学生因病请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夜大学学生因工作原因不能来校上课,需本人书面申请,单位证明。
  第七条:函授生因病、事假不能到函授站参加面授辅导,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函授生请病假应有医院诊断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教务办公室批准。
  函授生面授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必须事先由本人书面申请,工作单位证明,教务主管部门批准。事先未准,擅自缺课,一律不办理补假手续以旷课论。
  第八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只可申请参加补考。其中旷课按实际旷课次数计算,病假、事假按旷课次数的70%计算。
  各门课程开始上课后30分种之内的迟到者,累计达到三次按缺课一课时计算。凡超过一课时的迟到者,按实际缺课课时累计缺课或旷课。

面授与自学

  第九条:面授是函授教育的重要形式。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参加各门课程的面授教学活动(含讲课、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
  第十条:教师指导下的自学是函授教育的主要形式。学生每周自学时间不得少于四学时。自学时间主要由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自行安排。

作 业

  第十一条:为了更扎实地掌握所学的知识,同时便于教师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学生应按要求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在规定时间内由班长收齐后交给任课教师。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参加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的课程考试或考查。考试课程以百分制计分,考查课以通过、不通过两级记分。考试形式分开卷和闭卷。考试课成绩评定按学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因病须事先凭医院诊断书,因事须有其任职单位请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在下学期按规定日期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的毕业补考。毕业补考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暂按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可再申请一次重新补考机会,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补考资格。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学院批准可以毕业前参加毕业补考,补考不及格或再次缺考的,以后不再安排补考。
  第十六条:学员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考试作弊,该门课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本科学员将被取消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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