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升级、留(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有两门及以下课程考试或补考不及格者,允许办理重修学分有关手续后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每 学期有三门课程缺考及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留(降)级于每学年考试结束后办理。全学程中只能留(降)级一次,否则,以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后,随所在年级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因其它原因连续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30%时,应予休学。休学学生应向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全学程只允许休学一次。如遇有课程衔接问题时,经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提前复学。
第三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交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并报夜大学教务处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未达到学分要求需要重修学分的学生或休学需随下一年级同一专业的班级学习时,如遇该专业暂缓招生,经学校同意可适当延长休学时间,学生可待该专业重新招生时再复学,或由本人申请并持所在单位证明,经夜大领导批准后可转入校内相近专业,或转入其他夜大学相同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学校原则上不批准夜大学生转学、转专业。如学生确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夜大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在基础课程结束前办理一次,由各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汇总后,上报夜大学教务处统一办理。新生学期不能转专业。毕业年级不能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连续四周不来上课或超过本学期总课时30%者;每学期有4门课程缺考及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未注册,不缴纳学费者;
3.超过规定的休学时间,无故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4.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自动退学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九 条以上原因退学的学生,需经本人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夜大学校长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学校内公告视同送达。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合格,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通过毕业考试或毕业专题训练(论文),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专升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夜大学审核合格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一条 毕业考试(含毕业论文、生产实习)、在规定年限内仍有一门考试课程未达到要求者,不能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因故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或其他原因,未能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一学年以上,考试及格者,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出具相应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经正式录取有学籍的学生,其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全部按照成人高考报名时考生本人所填写的录取名册为准,在校期间不能更改,毕业证书全部按照正式的录取名册进行填写。
奖励、处分
第四十五条 对在全学程中思想表现好,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成绩优良,热心班集体工作,完成任务比较好的学生给予表扬。
第四十六条 毕业前进行学生、学生干部的评选,被评为者的登记表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和作弊。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考试违纪和作弊;
考试时身边有书籍、笔记及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夹带小条、互相换试卷、抄袭、传递纸条者;
交头接耳、私自串坐者;
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
不按考试规定时间交卷者;
为别人提供舞弊条件者;
不听从监考教师指令、威胁监考教师、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者;
利用手机、传呼机等通讯工具进行舞弊者;
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考试违纪或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考试违纪或作弊者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成绩单上标记“0分”字样;如学生本人经深刻检查,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再无类似情况发生,经本人申请,夜大学教务处批准,毕业前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十条 受过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可解除处分。如无显著改进或继续犯有错误者,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串通替考或替做实习实验者;
(9)凡两次考试作弊(包括补考)者。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或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通知申诉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学位授予
根据国务院(88)学位字012号文件《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精神,学习者,可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专升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本细则2008年1月10日经主管校长批准,自2008年1月后入学的年级开始试行。2007年2月前入学的年级仍执行原办法。
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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