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08年1月修订)
为维护医学部夜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医学部夜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定细则。
入学与注册
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北京大学医学部夜大学学生学籍。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造假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通知其所在单位,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时,因病的学生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工作原因的学生需持单位人事部门证明,经本人申请,夜大学教务处审核及领导批准,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应于第二学年学期开前一个月内提出重新入学申请,经夜大学教务处审核后,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条 在校学生于每学年学期开学两周内,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手续交纳学费,并到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不注册者按旷课处理,逾期两周不注册,不交纳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夜大学注销其学籍。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以教育部批准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专科学制四年(药学专业学制三年),业余学习,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药学专科可延长至五年),专升本科学制三年,学习年限可延长至五年,延长学习年限不计算在学制中。
考勤与请假
第六条 夜大学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都实行考勤,包括课堂讲授、考试、实习、实验等学校规定各个教学环节。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未经请假,无故不上课者,或虽经请假未被获准而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 学生因病请假,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的医生证明;因工作原因请假,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并履行必要的请假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学生本人处理时,需事先持本人申请到学院教学办公室、班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不准事后补假。每学期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事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学院教学办公室及班主任销假。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一周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至两周由主管学院教学办公室主任批准,两周以上需报夜大学教务处,由教务处领导批准。
第十条 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一学期请假时数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的30%时,应按休学处理。
成绩考核及记分办法
第十一条 夜大学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考试(经夜大学教务处领导批准免修的课程除外),夜大学所有课程实行学年学分制。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平时考查、出勤及实习实验课成绩应占一定比例,所占比例根据不同课程而定,不超过30%,按百分制记分。学校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决定其重修学分、退学、肄业、结业、毕业、学位授予等学籍问题。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计算一次成绩。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专科学生考试不及格只给一次正常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学分,同一课程专科允许重修学分二次;补考成绩按及格或不及格评定,登分时注明“补及格”字样。
第十四条 专升本科课程考试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全部进行重修学分,同一门课程允许重修学分二次。
第十五条 专科、专升本科学生次重修学分课程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分,第二次重修学分成绩在及格以上均按补及格记分。
第十六条 凡考试作弊的课程,原成绩按0分记,重修学分后成绩合格后按补及格记分。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重修学分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请假造成缺课(包括实习实验课、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其缺课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时数的30%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须随下一年级学生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十九条 凡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时数的25%时,则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旷课所缺实习实验不予补做,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教师指定的实习实验、课外作业等,未完成的部分累计达25%及以上者,于考前必须补足到教师要求的数量,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 条学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医院诊断书或所在单位证明信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同意后,报夜大学教务处备案,方可办理缓考手续,不得事后补办,否则按旷考处理,并不予补考。
第二十二条 凡经批准缓考的专科学生,如随本届学生参加补缓考,其成绩需在原实际考试成绩的基础上按90%记分。专升本科不设缓考,需随下一年级参加正式考试。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违反缓考请假规定擅自缺考、查实缓考理由纯系伪造者均属旷考,凡旷考者,不予补考,必须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后再参加考试。每学期有两次以上旷考,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凡毕业考试、毕业实习、生产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学生,允许补考(补做)一次,补考(补做)及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本科只发毕业证书,不授予学士学位);如仍不及格,按一门不及格课程计算,并不允许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或随下一年级补考(补做),合格后准予毕业。
课程免修及成绩认定
第二十五条 凡在校专科学生,在近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等学校、电视大学、自学高考机构颁发的毕业证书,其所学公共课程的内容和学时数与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近,学生可于开课前向有关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课程时数和成绩单,报夜大学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准予免修。该门课程成绩即按原考试成绩记分。专业课程一律不免修。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科的所有课程不予免修。
第二十七条 全学程中不论免修几门课程,其修业年限不变,按规定应交纳的学费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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