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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4月12日来源:北京林业大学
导读: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五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合格,通过思想品德鉴定,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国家统一注册的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科毕业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中途退学,按其在校已学课程成绩,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成绩及格)。
  第二十五条 本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修业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在校总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其学制的二年;因留级超过规定学制的,按超过年限收取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达到下列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每年发放一次。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
  (二)毕业时因成绩不合格而取得结业资格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教务部门批准安排,可在随后一年里参加补考一次,在通过该门课程的考核后,毕业证书顺延一年发放。
  (三)完成学校规定的公益劳动等其它任务。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期间受到两次(含两次)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予毕业,按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终止学习者作结业处理,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习期限在半年以下者,不发给结业证书。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有课程经考试、二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结业前应办理离校手续,结清所有欠款,归还租借的学院及教学点物品,持有效证明到学院指定的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书。其他行政、宿舍等管理办法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奖励、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学校予以表扬或奖励.
  (一)一学年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考试不及格者或学生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成绩显著者,由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择优发给学习奖或学生干部奖,并可视情况以资奖励。
  (二)学生毕业时,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无考试不及格者,由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择优提名,报学院批准,发给毕业生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校纪律,需视其情节轻重和对错误认识的程度,分别给予个别教育、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学院会同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道德品质败坏,有违法乱纪行为者,被开除公职或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亦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或处分,要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节 学生证、校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的学籍证明,只供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佩戴和使用,应加以爱护并妥善保管。新生入学后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学生学生证和校徽。凭学生证或考试证参加考试,凭校徽进出校门。毕业后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
  第三十七条 学生证、校徽若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
  第八节 学生考勤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必须按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按时上课,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学生在校期间的一切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
  第三十九条 因故不能参加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组织的各种教学活动者,必须用书面方式请假,由学生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因病请假,必须由医院出具证明,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批评教育,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一学年(全日制为一学期)内,学生旷课累计达总课时的1/3(函授生达面授课时的1/3),一般不得参加学年或学期考试。
  第四十一条 学生考勤一般由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并及时向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汇报登记。
  第九节 学生成绩记载与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正常考核一般在学期末进行,通过考试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若正常考试未达到及格标准者,必须参加补考。每门课程补考不得超过两次。考核成绩载入个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所学课程的考核办法针对不同课程的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等方式。一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小时。
  第四十四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兼顾平时成绩。一般,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30%(含作业、出勤等),期末考试占70%。考试、考查课程的成绩均按百分制记分。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或事先书面申请并经学历教育教务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或缓考。凡参加补考者须按规定向学历教育教务部门递交书面补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合格者在成绩中注明“补考”字样,(如“补78”)。在学位评定成绩中盖门课程以60分计。凡参加缓考者亦需向学历教育教务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的补考时间一般设在不及格课程所在学期的下一个学期期中。如补考仍不及格者,由本人递交书面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二次补考,第二次考试时间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降班;达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四十七条 对于无故缺考的学生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四十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
本课程的考试资格及正常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九条 考试作弊及协同作弊者,取消正常补考资格,所考课程成绩均以零分计。
  第十节 免修与免听
  第五十条 凡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同等学历毕业资格或取得高教自考成绩者,凭有效成绩证明,可从开设的课程中选择相应课程办理免修。对其已修课程的承认比例如下:
  公共基础课100%
  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100%
  非专业选修课100%
  第五十一条 申请免修,一经批准,成绩记载如下:
  已修课程成绩高于80分的,一律以80分计;
  已修课程成绩低于80分的,已实际成绩计。
  第五十二条 已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者,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五十三条 已通过成人英语三级统测的学生,其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修,成绩以75分计。
  第五十四条 申请免修、免听,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成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张,经有关学历教育部门主任签署意见、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主管院长批准之后,留存学生所在学历教育部门存档、备案。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免修、免听。办理免修、免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过时不再补办,具体时间由学历教育部门安排。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可以免修者,各种费用一律不减免。
  第十一节 缓考、补考
  第五十五条 上学期事先书面申请并经教学点学历教育教务部门批准的缺考者允许在下一学期参加缓考。凡参加缓考者需向学历教育教务部门递交缓考申请,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考试。缓考成绩合格者以正常成绩计入学籍。
  第五十六条 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者,本人申请并经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审查合格,可给予正常补考机会:
  第五十七条 学生的正常补考时间一般设在不及格课程所在学期的下一个学期期中进行。
  第五十八条 第二次考试时间安排在学生毕业前的后一学期进行。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补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节 留级、劝退
  第五十九条 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留级降班。
  第六十条 凡经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一学年内累计达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以上者,劝其退学。
  第十三节 考场纪律
  第六十一条 学生凭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要自觉遵
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教师的指导。
  (一)按规定时间进人考场,按规定座位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三十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按旷考处理。特殊情况可由监考教师酌情处理。
  (二)学生领到试卷后,首先要用工整字体在指定位置书写年级、姓名、班级、学号。
  (三)考试前应准备好必要的文具,如遇特殊情况,需向他人借用时,应经监考教师准许。
  (四)学生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参考资料等,应按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
  (五)必须按规定时间交卷,超过规定时间不交卷者,试卷作废,该课程考试成绩计零分。考生须在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准交卷,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
  (六)考试不得携带手机、呼机,各种电子记事设备。考场内不准吸烟。
  (七)考试(口、笔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翻阅课本、笔记本、翻阅或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打小抄”,偷看他人考卷或为偷看者提供条件、传送纸条及信息、交换考卷、替别人答卷、找人代考、在考场里随便走动、使用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或电子记事设备,将试卷带出考场等均属作弊行为,一经发现,考卷作废,该门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作弊者及协同作弊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进行处理。作弊和协同作弊者,在申请学位、颁发毕业证、评定学生时按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相应处分论。
  (八)考试前应做好各项准备,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由监考教师酌定。擅自离场按作弊处理。
  第十四节 考勤与纪律
  第六十二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或教学点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上课、实习、劳动等都实行考勤。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六十三条 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集体劳动等环节或节假日结束后无故逾期返校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上课无故迟到、早退五分钟以上者,按旷课一学时论。
  第六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有关活动时,应事先请假。病假满一天以上,需缴验医生证明。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须请事假时,三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批准;超过一周者报院领导审批。凡因故事先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事后应主动办理补假手续。申述理由不够准假条件时,按旷课论。病(事)假期结束后,要主动销假。
  第六十五条 考勤工作由各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负责管理,采取由班长登记考勤和任课教师抽查点名相结合的方法。凡无故缺勤,均按旷课论。
  第六十六条 学生旷课,按对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函授生与夜大生考勤制度可适当斟酌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校生(全日制、函授、夜大)。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起实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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