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业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了保证我院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学籍管理,参照原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林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我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 制
第二条 北京林业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制分为:
1、全日制、脱产文科类大专及专升本两年;
2、全日制、脱产理科类大专三年;
3、函授及夜大学文科类大专三年,理科类大专四年;
4、函授及夜大学专升本三年;
5、全日制、脱产高中起点本科四年。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规定参加全国成人教育统一入学考试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入学通知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指定地点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无故逾期半个月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保留学籍。
第四条 新生注册后,应交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三张,并填写学生登记表一式二份,由学校核发学生证后,方为正式学生。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半年内,如发现徇私舞弊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经核实后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到学校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无故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持学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经校医院和学院批准,离校医治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被确认需离校医治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历教育部门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和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持学生证和学校指定的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收据到学院学历教育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无财务部门开具的交费收据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一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条 学生交费后,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学,特殊情况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证明,并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经批准退学,除扣除教材费用外,另需扣除部分学费。具体规定如下:正式开学前办理退学手续的扣除学费的5%,开学后–周内退学的扣除10%;二周内退学的扣除20%,三周内退学的扣除30%,四周内退学的扣除40%,超过四周的退学不退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一学年内有超过开设课程1/2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注册,劝其退学。
(二)触犯国家刑律或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必须参加学院组织的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校风校纪及规章制度的学习、专业介绍、军训等
第二节 转站、调专业、转学
第十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招生办公室审查核准并与相关学历教育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入同层次,同类型、同年级或低年级学习。
(二)拟转学者,必须是当年录取的新生。在原学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申请转入我院学习。
(三)办理转学,必须持有调动单位和转出学校的证明,经所在省、市高教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相关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应在每年十月底以前,将申请转学学生材料(新生录取表、本人申请、转学登记表一式两份)汇总后报学院招生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转学须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院领导签字同意、上报北京市教委批准后生效。
(四)各教学点学历教育部门在未接到学院招生办公室正式通知以前,不得擅自同意学生转学和调整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后,原来所修课程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对于转入本院的学生,本院承认其在原校所修课程的比例如下:
1、国家教育部制定的公共基础课程100%
2、与我院相同或基本相似的专业课程60%
3、其它课程30%
(二)对于院内转专业的学生,
1、公共基础课100%
2、相同或相似的专业课100%
3、非专业选修课100%
第十二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离开所属函授站,如新任职单位所在地区设有我校函授站,并有相同的专业和年级,可以申请转站。
第十三条 函授生转站须有调出与调入单位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函授站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者,
(二)因病经医院诊断,确须停课治疗、休养,中断学习时间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函授生超过面授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公、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教学点核实后,填写休学申请表,并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保留学籍。
第十六条 复学手续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对要求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审查,若发现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复学,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个月内办理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批准,方可复学。由教学点按专业编入适当年级学习。如无适当年级可安排,需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保留学籍1年或作转学、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的确不能按教学计划坚持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工作单位证明,由教学点签署意见,报学院备案,即可退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教学点应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提出意见,报学院批准,令其退学。
(一)无特殊原因一个学期未参加学习者(包括不交作业、不上课(包括面授课、辅导课),不参加正常教学活动,不参加考试)。
(二)因其他原因,所在单位和教学点(教学基地、函授站、函授分院、夜大学)按学院相关规定认为应当退学者。对令其退学的学生,应通知到本人。
(三)一学年内考试不及格门数达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者或经补考不及格课程门数累计本学年所开课程三分之二,劝其退学。
不及格课程门数的统计按下列规定执行:
l、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3、毕业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四)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在办好退学手续后离校,所缴费用一律不退。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并取消其学籍:
(一)有二次或二次记过以上处分违纪记录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三)一学年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因病应该休学,经动员仍未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者;
(六)因伤残而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
按照上述规定经院长批准退学者,可发给退学证明及所学成绩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发给结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的学生不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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