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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2月22日来源:长江师范学院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入学学期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如招生不足,无法开班,可以转专业,但转专业必须符合规定;
  (五)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转学须符合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学生申请转到外校继续学习,本人须征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方可在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办理转学手续。
  (三)外校学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须具备下列条件:
  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经我校同意并已取得成人高等教育正式学籍者;
  有原校转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已修完的学科成绩合格,原校学制、教学计划所开设课程与我校基本相同,而我校有适当专业可转入。
  (四)跨省转学者除须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外,还须双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毕业班学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二)考核成绩不合格的课程经补考后,累计仍有六门及以上主要课程不合格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具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
  (七)脱产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及以上者;函授、业余学生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两学期不参加面授或者不参加考核者;
  (八)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学习且自愿退学者;
  (九)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十)不按规定交纳学费且又不办理欠费手续者。
  第二十条 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核批准后,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等材料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确诊,脱产学生病休、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函授、业余学生病休时间超过两学期以上者;脱产学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函授、业余学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两学期以上者;
  (二)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科技创业、自主创业或某种特殊原因须休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时间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教学单位同意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并由学校领导审批;
  (二)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按期复学,如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则作退学处理;学生申请复学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教学单位签字,报成教院复核,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者,复学时须带上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报到、交费和注册等手续与就读年级学生相同;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连续休学两年的,编入下两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应予取消复学资格;
  五、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要报考其他学校者,应先办理退学手续。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学生毕业鉴定,由成人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经过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可按照《长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后,毕业鉴定不合格或有不合格课程的学生,不能毕业,可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经重新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合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一条 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毕(结、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学习层次等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办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督促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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