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章 总 则
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参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被录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另带近期免冠半身一寸正面照片八张)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到、交费和注册等手续,方能取得学校学籍。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凭其任职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证明,向成人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应当取消学籍。
第五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指定医院为涪陵区中心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学生原籍所在地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书面入学申请,凭学校指定医院身体复查合格证明,经学校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年级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和地点,办理交费、注册等手续,不能按要求办理者,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但不能超过规定要求时间(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否则不予注册;学年结束前进行一次学籍清理、核对;学生毕业后,将学生档案材料寄交学生任职单位或学生户口所在地的相关部门,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档案内容包括录取档案、录取通知书、学籍卡、奖励、处分和毕业鉴定等材料。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七条 脱产学生基本学制为2—4年,函授、业余学生基本学制为3—5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有条件延长,但长不得超过该专业规定学制2年(含休学)。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校将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等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评优或鉴定,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成绩评定实行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结合;期末考试成绩以答卷为准,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出勤、作业、测验和实验等情况综合确定;成绩比例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左右,平时成绩占30%(有实验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40%)。考核科目按课程计划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课程考核实行单独命题;命题试卷(A、B两套)及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按规定模板式样)由教学单位领导审定并报成教院备案,命题涵盖范围不低于教材内容的80%,命题质量参照全日制相关课程要求;试卷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认可,教学单位负责从中抽取一套制作考核试卷;考核时间由各教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成人教育学院决定;考核由各教学单位组织,成人教育学院派人巡视。
第十一条 学生考核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视为无效并记为“0”;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二条 学生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应参加下学期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函授、业余学生在面授时)进行;
非毕业学期学生补考不合格课程,毕业前可给一次考核机会;毕业学期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新考核。
学生补考合格成绩可据实记入学生成绩单,但须记在补考栏目中。
第十三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书面申请缓考,经教学单位同意并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时间安排与补考相同。缓考不合格课程不得补考(因公缓考者除外),但毕业前仍可有一次考核机会。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经考核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五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院规定进行补考;经过补考,学年内累计仍有三门主要课程不合格者,应予留级;留级学生已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时,不合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按课程计划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也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环节不合格者,各按一门课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