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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0年6月2日来源:韩山师范学院

  休学、复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经任职单位证明;学生一年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年授课总时数的50%者;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要考虑本人所在专业下届是否继续招生,若下届不继续招生(即无班可复),则不得办理休学,只能作退学处理。
  休学时间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休学一次。休学期间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中途复学。休学期满,应于每年七月份或一月份申请复学(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提交复学申请书,经原单位同意,并缴交休学通知书送本系审核,报成人教育学院核准后,发给复学通知书,并按规定的入学时间,办理复学手续。
  因伤病休学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复学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低年级学习。如休学时临近期末,但未参加学期或学年考试,复学时可申请补考,经补考后再确定其复学年级,补考时间应在开学前一周内进行。
  转学、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二份及附上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登记表(复印件)二份等材料,经本人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转入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送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第十五条 转专业包括本院内同科类不同专业的同种学习形式或夜大和函授相互转专业,以及同专业夜大和函授相互转专业。
  学生入学后在一年级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转专业。要求转专业者应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两份,所在系同意推荐转出。拟转入系审核同意接收,由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并发转专业通知书到有关单位办理手续,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将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新专业的学籍管理。
  纪律、考勤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七条 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考勤登记由班干部负责登记并由任课教师核定签名,考勤情况定期汇总交系办公室,由班主任向学生公布。夜大学生按月、函授生按面授时间统计考勤情况。)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假期而未办手续者,均作旷课论;学生请假时,病假应有县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公假须提供任职单位证明,并按程序报批。请假2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考勤工作,由学生所在系指定专人负责,定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向成人教育学院报告。对旷课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业余学习学生缺课时间超过25%,函授生面授旷课时数超过一学期面授总数15%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第十八条 事后补假者,一律要提供证明。
  奖励和处分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反对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审核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学或勒令其退学:
  根据注册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根据成绩考核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根据考勤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根据奖惩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经医疗单位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严重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经学院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自费留学生从学院同意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之日算起,保留学籍一年后逾期不复学者。
  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应提交退学申请书,经系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经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退学的学生,经批准后,发给退学通知书。凡学习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凡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该学籍中注明处理意见。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应按要求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一份
  第二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认真、准确填写,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学院向学生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成绩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因某种原因而遗失,一律不予补发毕业证书,但可由学生提出申请,发给省教育厅印制的毕业证明。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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