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专业。如确有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惠州学院成人教育处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班主任、教学办签署意见后,报成人教育处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转专业仅限于在同科类、同层次一年级中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全部课程和有关实践环节。转入前所修课程成绩及格的,若与转入专业计划中同类课程相比,学时及要求相同或偏高的,该课程成绩有效。课程的学时、要求低于转入专业的,其课程成绩无效,必须按新计划要求重新学习。其他课程成绩合格的,可作任选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如确因某种特殊原因要求转学时,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省内转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教学办签署意见,转出、转入学院同意,省教育厅主管部门批准。
2.学生跨省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与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分别由本院和转入学校报各自所属的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
3.获批准转学的学生,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各项转学手续;学校将转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及录取名单复印件移交转入学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入我院学习:
1.其他院校的学生其入学考试成绩未达到我院录取分数线者;
2.其他院校退学者;
3.在原校受过行政处分者;
4.成人教育处认为不能转入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办理。学生在办理转学、转专业的手续过程中,必须遵守学院各项有关规定,并安心于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违纪,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卫生所或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院批准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成教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凡休学一年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参加考试后,其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门数时,不得办理休学。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予以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院卫生所或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成教处教学办申请复学,经成人教育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或同一年级学习,并按学院规定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
3.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四十条 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七章 学籍异动
第四十一条 根据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或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的门数和考核成绩等改变学生的学籍状况的变动称“学籍异动”。学籍异动分为退学和留级两类情况。通常,学籍异动按学年进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六门及以上者;
2.跨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七门及以上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规定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7.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0.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
11.两次考试舞弊者,予以勒令退学;
12.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成教处教学办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送成人教育处审核、主管处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家长或监护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退学学生应交回学院所发的各种证件,并在20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不退费。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留级:
1.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5门者;
2.累计不及格课程达6门者;
3.个人申请留级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自愿留级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成教处教学办主任签署意见,报成人教育处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七条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继续留校学习者,应按学院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具有本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合格,达到毕业生基本规格要求时,准予毕业。成教处教学办须提前一学期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并填报《惠州学院成人教育毕业证书登记册》。当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成教处教学办须再次对学生的毕业资格进行复审。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业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毕业前尚有一些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按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修业期未满,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回校重修(重考或重做),按学院有关规定交费。
第五十二条 对达不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院成人教育处负责解释;本条例的修改与补充由成人教育处提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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