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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

2011年2月23日来源:惠州学院
导读:惠州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为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弘扬学校严谨求实、奋发向上的优良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为贯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知识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人才,弘扬学校严谨求实、奋发向上的优良校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章 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报到限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报到者,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事先向成教处教学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以旷课论处;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对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条 在册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学校规定日期凭学生证到成教处教学办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成教处教学办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到院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注册者,不得参加听课和课程考试。
  第六条 已入学的学生由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档案、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综合素质评定、实习鉴定表、奖励及处分材料等。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并作为学籍异动、奖惩、毕业的依据。
  第八条 课程和教学环节考核按学期进行。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课程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笔试等方式。对于大型作业(设计)、生产(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操作考试、实习鉴定和答辩评阅。平时成绩的确定以各阶段检查结果为依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在考核成绩中所占的比例应根据各课程(环节)的性质确定。期末考试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0%;平时成绩在综合成绩中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动手、实践性环节强的课程可按7:3的比例综合评定成绩。
  第九条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五级记分制分为:、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数量折算关系如下:
  :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具体分数由任课教师或教学办确定)。
  第十条 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学生的作业、实验、缺课等情况进行检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该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某门课程的作业缺交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3.实验课缺做实验超过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4.课程考试时,迟到超过30分钟者。
  第十一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成教处教学办并挂在网上供学生本人登录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给成教处教学办装订保存备查,试卷保存期为5年。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应及时向成教处教学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成人教育处批准后,由有关系安排复查,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其质量、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三条 分学期开设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次计;单独进行考核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以及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均按一门课程计。
  第十四条 在每学年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德育考察和操行评定,主要包括政治立场、思想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态度等方面情况。

第三章 免修、选修、重修、缓考、清理性考试

  第十五条 免修
  学生对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计算机、英语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凭通过国家等级考试取得相关合格证书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其具体办法如下:
  1.符合申请免修条件者,在每学期开学的周内向教学办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交验自学笔记、作业等有关材料;第二周由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并通知学生所在班;第三周为免修考试时间。
  2.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试题应与该课程的期末考试试题的份量和难度相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安排考试。免修课程的成绩登记时须注明“免修”。
  3.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做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的成绩为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学生不得申请免修: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简称“两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选修
  1.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基础上,学有余力,可按规定选修学院开出的普通全日制公共任选课程。
  2.选修课程一经选定,必须参加并完成该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和教学过程,方能参加考试,不得缓考。
  3.选修课考核成绩合格者,记入本人成绩档案。考核成绩不及格,成绩不记入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重修
  对于考核不及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其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成教处教学办安排,并通知到任课教师,同时归档备查。
  2.重修课程的有关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重修者要按学院规定交纳重修费。
  3.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但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也可经重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以自学方式进行。
  4.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的班级同时进行,未经成人教育处同意,有关系不得单独组织考试。
  5.体育课考试不及格学生的重修安排,应由学生所在系和体育系办理重修手续后,由体育系具体落实。身体不适于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院医院证明,体育系同意,可转修保健课。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
  第十九条 学生如希望提高已通过的课程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其注册、收费、学习、考试等管理方式与重修管理规定相同。
  第二十条 缓考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课程考试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有关系和成人教育处审批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试与重修考试一样随低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进行。参加缓考课程考试时应先到有关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缓考费。
  第二十一条 清理性考试
  学生在毕业前,其累计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尚未达到须作学籍异动处理时,均可参加由成人教育处统一组织的清理性考试。清理性考试后仍有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可申请重修,并可申请返校参加下一年级的同一课程的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毕业前的清理性考试;如全部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的处理,不能再参加其他考试。
  第二十二条 重修、再修、缓考和清理性考试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与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的各项活动,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尊敬老师,认真听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二十五条 学生考试时应携带学生证,否则不得参加考试。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考试后补办的证明和手续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者必须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严禁舞弊。凡考试作弊者,除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还要按《惠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才能取得有关课程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作旷课论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请事假、病假参照《惠州学院关于学生请假的审批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至十天以内由系批准,请假十天以上须经系签署意见后由成人教育处批准。请假的书面批件存档备查。学生请假期满,应按时到成教处教学办办理销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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