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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2011年3月1日来源:哈尔滨理工大学
导读: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六、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患有精神病、癫病、麻风病等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有其他特殊困难,不能坚持学习者;
  (3)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4)本、专科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期间累计超过规定期限者(见第二十三条);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审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院审批,特殊情况下,可报学校批准。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放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一律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要缴回学生证和校徽。学生退学时,在新学期开始两周内者,可退本学期50%的学费,超过两周者本学期学费不退。(本条款适用于旁听生)。   
  七、考察与纪律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爱祖国,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敬老师,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爱劳动。
  第四十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由学院或函授站(点)的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主要采用平时调查了解和毕业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不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对旷课学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能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或工作表现好,学业成绩,班级工作表现突出者,分别授予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生干部”、“毕业生”荣誉称号。由成人教育学院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十五条 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证书、奖品等。“毕业生”、“学生”的事迹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⑴警告;⑵严重警告;⑶记过;⑷留校察看;⑸勒令退学;⑹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⑴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
  ⑵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⑶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⑷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破坏者;
  ⑸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⑹在校学习期间考试作弊累计三次(含三次)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第五十条 对学生打架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㈠打架者
  ⑴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⑵致他人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㈡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㈢伪证者
  ⑴目击者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⑵打架本人提供伪证加重一级处罚。
  ㈣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⑴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⑵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㈤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器械种类和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㈥唆使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㈦到校外打架、滋事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㈧因打架斗殴受伤者,医疗费由打人者负担,查不清直接责任者的由参与人集体承担,在打斗中损失的物品,学校一概不负责查找。
  第五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述和保留不同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审批,报学校备案。
  第五十三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十四条 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九、结业、肄业、毕业及证书注册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长年限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习期满,品行鉴定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并经学校验印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哈理工学位发【2009】5号)。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人数及有关材料统一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合格后报教育部注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中断学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且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按肄业处理,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学生在校学习不足一年或超过一年但所学课程没有全部考试及格,只发给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通过重修或直接参加学院课程考试等形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毕业证书丢失不补发,由学校出具“毕业证明书”,配合网上电子注册查询使用。毕业证明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
  第六十二条 学生补办毕业证明书,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开具“毕业证明书”,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
  十、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函授站(点)遵照执行。如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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