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理工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秩序,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和《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新生入学与注册
条 凡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被省招生部门批准,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学年注册两部分。入学注册是对新生入学取得学习资格的认定。入学注册对象是学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经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准予以正式录取并经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审核备案的新生。经入学注册的新生,方可进行学年注册。
第三条 新生入学时,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填写学籍管理卡片和新生入学登记表。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因病、因公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批准,办理休学手续,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年开学前,持复学申请,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在校学生每学年开学时,按规定时间交纳学费后办理学年注册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进行学年注册,以旷课论。
第六条 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统一编排学号,建立学籍档案。学号是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成绩考核、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一重要链接字段,校内不可重复使用,不可更改。
学籍档案内容主要包括: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成绩单、操行评定、学籍变动审批表、有关奖惩材料、毕业生登记表、学位授予审批表、学校规定的其他档案材料。
第七条 新生入学注册并取得学籍后,学校要在三个月内将已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新生,按《学校向省上报新生学籍注册数据标准》,统一报省教育厅。经审核合格后入省学籍管理库,完成省级学籍注册,作为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审核依据。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学生必须按期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验环节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分制,五级分制为,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考试课成绩评定,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课程如无实验,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30%;如有实验,实验成绩占20%、平时成绩占20%。考试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实验、学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的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试考查可分为期中、期末和一门课讲完后的考试考查三种情况。期中考试考查记入平时成绩单;期末考试考查或一门课讲完后的考试考查成绩记入成绩单。
第十一条 凡未完成本门课程规定的习题、作业和实验,不准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考试;待补完全部习题、作业和实验后,可参加补考,按实际考核分数记入成绩册。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达到规定学时,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向学院申请缓考,办理有关手续后可缓考,缓考成绩按实际考核分数记入成绩册。缓考不及格者,不再补考。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记分时注明“补60”字样。补考不及格的,一律参加毕业前补考。一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超过六门(含六门)或学习期间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超过八门(含八门)者,给予留、降级处理。留、降级的学生,学费按实际在校年限缴纳,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三年仍不能毕业者,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考试作弊者,给予纪律处分。记分时注明“旷考”、“违纪”字样。
第十五条 学生因公、因事、因病缺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函授学生未批准不参加面授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和补考,该门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其它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同层次相同课程成绩合格者均可申请免修。外语通过国家四(六)级考试者可申请免修外语。
凡申请免修课程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毕业证书及成绩单,报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免修不免考。批准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免修课的办理每学期初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原退学、肄业、结业五年以内(含五年)的学员,若重新考入本校,对于原在本校已修及格的课程,可予免修,并按原考核分数记载该门课程的成绩。
第十八条 关于实验成绩考核
实验课分为按一门课程单独记载成绩的实验课和隶属某门课程的实验课两种。后者是理论与实验技术分别考核,统一记载成绩。
凡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者,均需随下一年级补做实验。单独开设实验课考试成绩不及格,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学生有实验课缺项或实验报告不及格者,均按实验课成绩不及格论。未上实验课或抄袭他人实验数据、实验报告,除实验课按不及格处理外,本人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其对错误认识程度,决定是否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性补做实验。
第十九条 学生成绩评定完毕,一经报学院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如对成绩有疑问时,本人需写申请、学生办签字,报学籍管理办公室,由学籍管理办公室与有关教师联系查实,如有差错必须改正时,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学院负责人批准,方可改正。
三、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条 学生完成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内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超过六门(含六门)或学习期间补考后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超过八门(含八门)者,应予留、降级。(详见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级对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⑴凡一门课程分几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应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⑵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时间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⑶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按一门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长年限为原学制基础上延长三年。
第二十四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修。留、降级后应集中力量补学所有不及格的课程。
四、转专业、类别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类别。如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办理有关手续。转专业、类别者应本人提出申请,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经院长批准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备案,方可转入相应的专业适当年级学习,转专业和类别仅限于新生学年每学期初的半个月内(3月1至15日,9月1日至15日)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不准许转学。对于个别有正当理由要求转学者,持本人申请,于每学期初报学院学籍管理办公室审核,院长批准,报省教育厅批办。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证明,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治疗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因公出差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养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学年为期,休学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
计算,在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学生由学籍办发给休学证明。学生在休学期间的一切事宜,学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复学时,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休学证明及有
关证明材料,到学院申请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对因病、伤休学的学生,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三十条 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届学生学习,如下届无原专业接续,应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而又不复学或休学超过规定累计年限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如由于教学计划的变动而未曾学到的必修课程,必须在毕业答辩前补修完毕并取得考核成绩,对休学前已修过并及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三十四条 学期开课两周后,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后再复学,如遇学费标准和往年有变化时,应按新交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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